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4〕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稳中求进,扎实推动。根据公共服务市场化进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培育程度,妥善处理好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2.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强化购买资金源头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大胆探索,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4.责任明确,统筹协调。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市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在完成制定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体、内容和程序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约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三)购买内容和目录。
1.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逐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具体购买内容以每年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为准。
2.购买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1.确定项目。购买主体结合工作部署和自身业务需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及具体项目统一审核确定。
2.公开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政府采购要求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组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
4.签订合同。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行为。购买合同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同级财政等部门备案。
5.过程监控。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项目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认真组织动态考核,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6.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五)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立足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督、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拟订购买服务目录,审核批准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
民政、市场监督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的政策措施,对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服务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约,按时保质地完成服务项目。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督,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市场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承接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台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台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增进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台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台州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提出意见;研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计划;加强对全市各地、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定期总结,并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等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财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财政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汇报会,汇报有关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议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市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决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市政府。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坚持标准、求真务实,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台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尹学群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李创求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林仁方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周凌翔市委副秘书长
施祥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高素萍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沈宛如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胡韶光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高慧敏市编委办副主任
王才潮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戴冠福市教育局局长
刘兆峰市科技局副局长
陈仁伟市民政局副局长
余延龄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志敏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黄伟军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徐放市农业局副局长
徐友根市文广新局局长
周春梅市卫生局局长
王掌兴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夏顺明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卢颖才市体育局局长
彭永军市法制办副主任
陈大庆市国税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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