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黎(巴嫩)关于双方增加购买商品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巴黎文号:
颁布日期:1972-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黎(巴嫩)关于双方增加购买商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29日)

黎巴嫩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哈利勒·阿布·哈马德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来函,内开:

“在两国间举行的、导致今天签订贸易协定的贸易会谈中,两国代表团就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促进经济合作,增进人民的友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讨论中,黎巴嫩代表团希望中国方面多购买黎巴嫩的出口商品。中国方面表示,将鼓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尽量多买黎巴嫩工农业产品,如化肥、废钢、皮张、皮革、电缆、糖、棉籽油、橄榄油、麻袋、船只、柑桔和其它黎巴嫩商品,争取金额为一千万至一千五百万黎镑。此金额将来可视情况予以调整。黎巴嫩方面也表示,将鼓励黎巴嫩的进口商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增加购买中国出口的商品。

如果您确认上述内容,我将表示感谢。这封信和您的复信将成为今天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黎方来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姬鹏飞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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