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二OO七年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文号:杭经综合〔2007〕394号
颁布日期:2007-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二OO七年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杭经综合〔2007〕394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市工业、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2007年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2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已开始,请各地严格按要求抓紧组织申报。区、县(市)属企业和单位由各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统一汇总报市经委、财政局;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市经委、财政局。

二、各地、各单位上报材料要求纸质材料一式4份、电子材料一式2份,于12月10日前分送市经委综合处和市财政局企业一处,逾期不再受理。申报表式可从省财政厅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czt.zj.gov.cn/zwgk/zxwj)。

三、联系方式:市经委综合处联系人:庞文德,电话:85065956,传真:8506963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市财政局企业一处联系人:俞立新,电话:87819076,传真:87819076,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2007年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附件下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我省品牌大省建设,提高自主创新水平,调整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的要求,设立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其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和兼顾欠发达地区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华老字号、证明商标、国家质量奖等国家级品牌及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区域品牌(产业基地)的奖励;对全省各类品牌进行培育,促进品牌发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品牌宣传、专题调研以及商标国际注册等的补助。专项资金奖励当年若有富余,原则上可用于2006年前的品牌培育和追授奖励。

第五条申报程序

县属(含经济强县)单位报送的材料,按照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原则,报送县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由县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监、外经贸、农业等部门审核属地企业的相关材料后统一汇总报送市级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再经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审核各县(市)及市属企业材料后统一汇总(附3),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上报材料要求纸质和电子材料各1份。省属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1、附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国家有关部门品牌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品牌培育、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等补助资金的,需提供相应方案;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提出“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方案,经省“品牌大省”建设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行文下达年度资金。

第八条各市、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到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并视当地财力情况给予配套扶持。

第九条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品牌建设,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条各级财政、经贸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支持的本地项目实施情况、产生的绩效情况书面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

省经贸委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并对“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年度评价,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2007年浙江省“品牌大省”

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切实做好品牌培育发展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增强我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2007年省政府继续设立“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为有序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牌资金申请资格条件

(一)企业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浙江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消费投诉、质量事故、侵权等不良记录;

4.专业技术力量雄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团队稳定高效,总体实力业内领先;

5.2007年度获得国家级品牌称号,包括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不包括复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出口名牌(国家商务部认定)、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华老字号、国家质量奖;

6.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二)非企业项目申报主体可以为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浙江境内依法登记、或法律予以确认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

2.内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资金使用合理、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备较强的推动品牌建设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4.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一)企业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4.2007年所获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5.由合格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非企业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度获得的证明商标需另提供相应国家认定文件复印件;

2.区域品牌(产业基地)的申报需另提供相应的规划、产业发展情况介绍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确认或命名文件复印件;(2007年每个市申报不多于5项,并根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3.申请品牌培育、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等补助资金,2007年每个市申报不多于2个;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截止时间:请各地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上报省经贸委基地办和省财政厅经建处,逾期或材料不齐的均不予受理。

各地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申报品牌资金。

四、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先进制造业基地办公室

联系人:盛其红,联系电话:0571-87058091,传真:0571-8705692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何喜平,联系电话:0571-8705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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