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5〕114号
颁布日期:201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我市扎实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工作,已出台《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92号),用于指导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为更好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尽快建立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要结合我市政府转变职能、财政支出管理等方面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具体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推进。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强化预算,明确权责

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责任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边界和购买目录,凡社会能办好的都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显拓展、项目明显增加、金额明显增长,加快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的进程。

四、实施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范围

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市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四)购买服务目录

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转变职能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制订《宿迁市市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详见附件1),积极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每年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程序与方式

1.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2.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政策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报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单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需报经市分管领导同意,数额特别巨大的项目,需报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低于50万元的,需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发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4.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原则上不再追加。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政策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以下简称特殊项目),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重大支出事项管理办法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已取得资金来源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按现有支付程序执行;特殊项目,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取得市主要领导同意,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正常程序支付。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信息公开

各购买主体要按照《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的要求,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快编制项目方案

各购买主体要结合预算金额及部门实际,自行或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方案,方案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方面。

(三)推进项目执行

各购买主体要集中精力抓好项目推进,以项目为抓手,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及时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项目实施进度表》(详见附件2),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度情况报市财政局。

(四)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

各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定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制定《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市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摒弃小团体利益和本位主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营造舆论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呼声,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风气,营造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附件:1.宿迁市市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2.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项目实施进度表

http://www.suqian.gov.cn/cnsq/szfbwj/201510/137e4a562cc243aaaa27f4157b93fc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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