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无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无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根据实现“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要求,为培育和形成骨干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在已认定的我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中评选产生,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无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自荐,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无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条件:

(一)企业符合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方向,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争创“两个率先”做出重要贡献;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领先优势;或近年来实现超常规发展,在同行业中的地位显著上升并引领行业的发展。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通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或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要求,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并具有明显的优势;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80%以上并实现出口创汇。

(三)企业体现出较高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全员劳动生产率在20万元/人·年以上,人均年创利税达到5万元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具备一支由学科带头人领衔的科技开发队伍,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2%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R&D投入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以上;已建立起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技术开发中心在内的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承担并按时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及时完成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和其他有关的科技统计工作。

(五)企业在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年内专利申请不少于2项;积极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并取得明显成效。

(六)企业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环境与生态保护,不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第五条企业申报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表》(由申请企业从无锡市科技信息网www.wx.net.cn自行下载);

(二)无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说明材料(阐述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具有的特色,2000字以内);

(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双密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建议认定机关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七条按照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发动并受理本地区企业的申报,进行初审和推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市科技局负责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评选工作:

(一)组织成立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专家组;

(二)审核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评选结果,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三)受理对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结果的异议;

(四)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专家组由市有关综合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的代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按照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审核结果将上网公示,公示期为10天。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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