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锡政办发〔2004〕43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全面推进我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了《无锡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无锡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完成全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市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2001年第3号公告)和《市政府批转市矿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94号)精神,现对全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要求
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各市(县)、区政府和矿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为矿山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
矿山综合整治总体要求是:修复山体,排除隐患,平整土地,绿化环境,恢复生态,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工作重点安排上,先展开沿路、沿湖、沿景观带的矿山综合整治,同时兼顾一般地区的矿山综合整治。
二、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目标: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宜兴市根据本地区规划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进关闭矿山的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行为,落实矿山环境保护措施。
2004年全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各市(县)、区确定的28处整治工程(详见附表)。其中江阴市花山矿区、绮山矿区,惠山区长腰山矿区、勤建矿区和滨湖区雪浪山矿区、石塘山矿区为2004年度重点整治工程。
三、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领导机构
在市、市(县)政府领导下,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分别成立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协调小组、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工作小组。
综合整治协调小组由市、市(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市(县)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职责为审查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拟定火攻品的使用计划;督查整治工作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工作;负责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专家对整治成果进行验收。
项目领导小组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及区、镇(村)有关领导参加,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项目工作小组开展整治方案的组织实施,处理解决整治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项目工作小组由申请人所在镇、村领导和市、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拟定招投标方案;
(三)组建评标小组;
(四)组织招投标工作,并向市、市(县)国土资源局报验投标人资质;
(五)与申请人商定项目保证金;
(六)聘请监理单位;
(七)拟定安全责任及措施;
(八)与中标单位商定工程进度时间表;
(九)监督工程的实施;
(十)协调群众工作。
四、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立项申报程序
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无锡市区的综合整治项目由无锡市政府批准实施,江阴市、宜兴市综合整治项目由所在市(县)政府批准实施,全市禁采区内原开采山体需要适度降坡复绿的项目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由关闭矿山所在镇(村)填写“××市矿山环境整治审批表”,并附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的整治方案,提交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市区的项目报区国土资源局、区政府逐级复审;市(县)的项目报市(县)国土资源局复审。
(三)市、市(县)综合整治协调小组成员联合会审整治方案。
(四)“××市矿山环境整治审批表”与会审意见报市、市(县)政府批准。
(五)禁采区内原开采山体降坡复绿的项目申报件报省政府批准。
五、项目招投标及资质审查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规范操作,选择施工单位。招投标方案报
项目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实施。整治工程中平面整治和坡面整治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同时必须分别具备爆破施工等其他相应能力和条件,并报市、市(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审查。平面整治施工必须具备矿山环境整治的能力和条件,并在以往采石或整治施工过程中无不良记录。坡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坡面喷播绿化工程等方面的能力和条件,同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项目监理制度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监理制度。请具有矿山综合整治经验的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理(坡面绿化项目应聘请专业监理人员),每月向项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对违反方案规定的施工行为,监理单位有权制止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处理。
七、项目保证金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向申请人缴纳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保证金,才可获准施工。凡有余量资源利用的整治项目,保证金的额度不低于工程总预算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其中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百分之五为单位治安责任保证金。无余量资源利用的整治项目保证金由项目领导小组确定。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治任务、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所缴保证金用于矿区整治或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申请人必须将收到的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保证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根据综合整治协调小组的意见审核后进行扣除或返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民用爆炸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引发案件、事故,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申请人按合同中关于违约的规定扣除保证金,并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追加扣除的保证金。
八、项目安全责任和保证措施
项目安全责任单位为项目申请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书;必须凭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必须建立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爆破方案须报有关部门批准,以确保工程安全和进度。
九、项目实施进度和时间要求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应明确项目完成期限,施工单位进场后,应会同监理单位在工程完成期限内,分解各阶段任务,制订月度工作进度表,监理单位要按进度表进行监理,项目领导小组按进度表进行督查。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廷误工程进度时,由有关部门决定停供火攻品。同时,由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罚没保证金。
十、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安排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安排原则是:政府根据年度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酌情安排资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利用余量资源市场化运作筹措一部分,乡镇从矿山整治土地收益中补贴一部分。
矿山余量资源利用所获收益只得用于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各地不得借矿山整治之名进行任何营利性开采,各地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申请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报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协调小组组织专家验收,作出验收报告,作为项目评价依据。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追究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附件:各市(县)、区2004年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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