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松政办发〔2008〕3号
颁布日期:2008-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办发〔2008〕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松原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适用范围。

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2.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大,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3.特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的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二、工作原则及制度

(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做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2.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物价,稳定市场。

3.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市内某个县(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全市范围内时,由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县(区)按照市里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工作。

4.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5.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

1.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2.应急值守制度。当启动预案时,相关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做到手机24小时开通,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12358”,实行全天候市场价格监控。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加强我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成立松原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和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发改委、价格监督、商务、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宣传、粮食、财政、经委、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订、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2.统一部署、指挥全市及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源;

4.报请省、市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动用储备物资等;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有关部门职责。

1.价格监督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2.发改委负责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时,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向省政府报请批准,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3.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价格监督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4.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监督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监督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协助价格监督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6.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监督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的价格监督检查。

7.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供应。

8.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措施,协助价格监测机构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9.财政、粮食、经委、发改委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具体调配工作。

10.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低保群众的补贴发放工作。

11.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正确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四、应急响应及措施

(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级次。

1.二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一定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可能会继续恶化的情形。

2.一级警情。是指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疫情引起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波动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应对措施。

1.二级警情应对措施。

(1)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立即组织各职能小组人员就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向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根据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启动应对工作预案的决策。

(3)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将价格异常波动警情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4)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工作组根据应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对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作。

(5)启动应急值守制度。全市价格监督部门在工作时间内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受理价格举报案件。

(6)启动价格监测一天一报制度。各县(区)价格监测机构每天下午15∶00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向当地政府及市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市价格监测机构综合汇总后于下午16∶00时前向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价格监测机构报告。

(7)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发挥“诚信”单位带头示范作用,确保我市商业流通主体价格稳定。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向广大消费者说明情况,消除恐慌心理,避免发生抢购行为,并要求广大消费者支持配合稳定价格工作。

(8)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舆论震慑氛围,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9)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警情级别维持、解除、升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各方面应对工作。

2.一级警情应对措施。

出现一级警情,除采取二级警情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启动价格监测半天一报机制。各县(区)政府价格监测机构按照责任区域,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人。在每天上午11∶00时和下午15∶30时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走势预测、建议措施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市价格监测机构综合汇总后于下午16∶00时前向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价格监测机构报告。

(2)启动应急值守制度。全市各级价格监督部门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全市市场价格动态。

(3)根据情况需要,向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同意后投入价格调节基金,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4)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审批制度,报请省政府对相关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问题进行联合查处。

(6)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警情级别维持、解除、降级的决定,并相应部署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五、后期处置

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对工作预案。

(一)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和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对任务的;

2.对应对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第一时间报告警情并采取措施的;

4.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的;

2.虚报、瞒报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违抗应急工作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5.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6.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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