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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删除后统一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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