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0年第29号 |
|---|---|
| 颁布日期:1990-12-27 | 失效日期:2002-01-22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全文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制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0年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市长聂璧初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
》,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
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
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
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
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
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
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给予批评
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的委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
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
建设管理监察部门区别情况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
,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八条对违章者予以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区财政。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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