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关于加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打造中国(泰州)医药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进入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对医药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医药产业特色基地和沿江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园区内外商投资新办的医药企业,从获利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后3年征收的另一半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外商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增资扩股的,其新增的投资享受再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3、园区内新办的内资医药生产性企业和医药商贸流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园区新办的医药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技服务型企业自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该单位。

4、各类新办企业,本市地方性行政规费实行零收费。

5、园区内医药企业购置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经报税务部门核实备案后,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经费,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列支。

6、园区内企业生产和研发所需的进口设备、重要零配件等,根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政策规定,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产设备投资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7、园区内外商投资新办的医药生产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新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优先推荐园区内的医药企业申报国债计划以及省级以上技术改造、经济新增长点、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国家重点新产品等专项计划。对列入省和国家各类专项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由市财政安排配套贴息资金。未列入国家、省专项计划的重大项目,从获利之日起由园区给予3年内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9、园区内医药企业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与技术层次由园区予以优惠。

10、发挥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作用,外贸、海关、金融、税务、商检等部门在授信额度、外汇管理、出口信用担保、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退税兑现、建立出口审批快速通道等方面向园区内的企业倾斜。

11、园区建立“医药发展专项基金”,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采取有偿使用、风险担保、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园区建立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支持医药企业、科研机构进行新型药品的研发;支持医药企业、科研机构通过FDA、COS等国际权威认证。

12、市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支持园区内企业医药高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引进转化及其产业化,支持医药企业创新基础设施和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

13、对园区内企业提供道路、供电、供热(气)、给(排)水、通信、邮政、污水处理、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

14、园区建立“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投资审批中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设中的全方位服务,竣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免费代办,重大项目联合集中办理。

15、园区建立科研孵化创业平台,为新医药产品研发提供小试实验室和中试装置,凡到园区研发中心与孵化创业中心创业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免收房租;新医药产品、科研成果优先申报国家有关部门领取证书,优先申报专利保护;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园区奖励给单位或个人。

16、鼓励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和科研单位携带科技成果来园区创业。园区内设立经过GMP认证的标准厂房,厂房租金从优,尽快为入驻企业提供医药产业化用房。

17、重大政策随着重大项目走,对投资额度较大,产出效果较好,明显提升园区产业层次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采取特殊政策予以支持。

18、园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本人及其家属免费落户我市;暂不迁入户口的,由市人事部门免费办理“特聘证”,其子女入托入学可优先选择。

19、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外事政策和规定,园区帮助企业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年内一次申办多次因公出国(境)手续。

20、对向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引进企业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与技术层次,园区按其实际投资到帐额的0.5%至1%给予一次性奖励。

2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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