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在移交企业中减免各种手续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9〕5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在移交企业中减免各种手续费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为了保证圆满地完成这一政治任务,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企业资产划转等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的资产和人员的划转,均采取指令性划拨,其办理各项手续时,不能视同为一般的资产转让或企业更名,应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处理。

二、资产的划拨,土地的划转(包括原来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从新办理),由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免收各种费用。

三、各部门所属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为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时,按市“放开小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土地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社保公司、财政局、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办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移交有关手续工作,并本着简化手续,优先、从速办理的原则进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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