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4〕4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长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5年无偿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吉林省献血条例》和《长春市献血条例》,现将2005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动员组织,按计划完成献血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要率先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条件下,应当每两年参加一次无偿献血;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一次无偿献血。为此,下达献血指标比例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按总数30%,单位职工按编制人数的20%。无偿献血是一项公益事业,各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积极参与,按时间、按计划完成好无偿献血工作。对未完成献血任务和不按文件计划时间组织献血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导致临床用血紧张,造成供血危机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市政府献血办(自由大路5916号,电话:4649453)联系。

附件:长春市2005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分配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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