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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投资经营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0〕6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投资经营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财政局、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
现将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投资经营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投资经营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步伐,特赋予开发区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具体政策内容:
(一)开发区注册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市、区留用部分返开发区,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二)开发区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市、区留用部分返开发区,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三)开发区注册经营企业的营业税,市、区留用部分返开发区,前2年足额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四)开发区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经管人应缴纳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分成部分返给开发区,前两年足额返还,后3年返50%。
(五)开发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财政体制市、区留用的10%和市里争取的省里留成部分返给开发区,前2年足额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六)对开发区内注册经营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治安费前2年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5年间减半征收。
第三条本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放。原《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的优惠政策(暂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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