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0〕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日
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林业局)
市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长春市作为国家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狠抓造林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全市林业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森林资源逐年增长。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森林资源管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最近,我们细织有关人员,对全市森林资源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和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森林资源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这次调查主要围绕森林采伐管理、林地使用管理、林业案件查处、迹地更新造林和基层林业队伍建设五个方面进行。重点调查了双阳、农安、朝阳、二道和净月开发区11个乡镇和6个国有林场。
调查表明,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贯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调查中抽查的双阳、农安,近两年的采伐指标都控制在国家限额之内。二是天然林的采伐得到了有效控制。三是农田防护林的更新改造成效显著。四是林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势头得到遏制。
通过调查,我们也深切感到,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采伐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非采伐期内采伐的问题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在规划森林采伐中,存在着设计不合理、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有的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代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采伐审批,不执行采伐规程。
二是林地管理有待加强,侵占和蚕食林地的遗留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前一段对乱占滥用林地现象各地虽然普遍进行了清理,但有相当一部分还没有进行彻底查处。
三是更新造林还存在薄弱点,个别地方质量不高、管理不善。在农防林更新改造上,有的对农防林更新改造不重视,只采伐,不栽树,致使采伐后的林带迟迟没有造上林;在迹地更新造林上,有的应付了事,苗木质量低,达不到更新技术要求;有的地方管护不到位,人畜破坏严重,多年造林不成林,甚至形成新的荒山荒地。
四是滥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滥伐案件查处难度大。从我们调查的地方看,盗伐案件有所减少,滥伐案件呈增加的趋势。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困,一是一些地方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不能正确处理造林和管护的关系,为了获取暂时的经济利益,甚至不惜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二是个别地方的县乡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存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问题。不仅对乱砍滥伐和乱占滥用林地姑息迁就,甚至直接支持和纵容。三是有的林业主管部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些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四是基层林业队伍比较薄弱。
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使我市的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要进一步加大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依法护林、依法治林的观念。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逐步实现森林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建立采伐许可证管理制度,由市林业局统一集中管理,限量向县(市)、区发放,定期收回,通过审查及时准确掌握限额执行情况,控制非采伐期采伐审批事项的发生。同时,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人员,强化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对清查出来的乱占滥用林地案件,该还林的限期还林,该处理的抓紧处理,尽快结案。在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上,要尽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明确审批程序和制度。集体和个人商品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抵押、委托经营等形式,实现森林资源的商品化经营,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对更新造林的管理,确保造林的高标准高质量造林。农田防护林等更新改造,必须由乡、村、场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定包保责任书,明确更新的时间、面积、树种和技术措施。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责任书定期核查。对没按要求进行更新造林的,采取下达限期更新造林通知书、通报批评、停止采伐、行政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措施,促进采伐迹地按时更新。
第四、要进一步抓好林业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林业等部门深入开展以打击滥砍盗伐、乱占滥用林地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有条件的地方要召开公审公判大会,特别是对法人犯罪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更要严肃处理。
第五、要进一步加强林业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整体管理水平。对林业行政管理队伍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和业务水平,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对乡镇林业站人员要加强管理,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工资报酬可以从育林基金中解决一部分,有条件的乡镇财政可以多补贴一部分,同时鼓励乡镇林业站搞一些创收。森林资源较多的村,还是要设专职护林员,实行兼职护林员的地方,护林员必须职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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