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04年第176号
颁布日期:2004-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16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二、《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四、《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五、《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六、《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

七、《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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