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5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安委办

为深入贯彻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江苏省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安办〔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强化长效管理,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一般事故,2006年在全市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主线,全面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省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强化企业主体和各级监管责任,实现本质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工作原则:

以审核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为主线,以建立长效机制和增强矿山防灾抗灾能力为核心,以整顿矿业秩序和消除事故隐患为重点,重点治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突出抓好采石企业的规范、安全开采,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和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依法整治、突出重点;严格条件、标本兼治;常抓不懈、综合治理、全面推进。

二、组织领导

我市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袁荣华、市公安局副局长顾其洪、市监察局副局长徐邦义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机局、镇江质监局、镇江工商局、镇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和督查工作。各辖市区应成立由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

三、主要目标

1.全面提升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矿和依法开采的法制观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非煤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2.提高矿山开采水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力争全市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稳中有降,力争实现非煤矿山事故下降30%,全市死亡人数不超过5人。

3.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的开采方法,改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力争使露天矿山实现规范化开采、地下矿山标准化工作全面达标。

四、整治重点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准入关。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及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获得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依法办矿,认真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各类非煤矿山,坚决取缔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对已关闭的矿山,特别是对省、市人大规定的禁采区范围内必须关闭的矿山,要加强监管,防止关而不死、死灰复燃。

(三)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特别是采石企业的开采,严查“三违”等冒险蛮干现象,全面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力争70%矿山企业2006年底前标准化达标,露天采石企业规范化开采水平要有大幅度提高。

(四)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防灾抗灾能力。

(五)规范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水平。认真贯彻《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文件),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4月15日前)。各地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结合实际认真制定2006年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及时部署实施。各地专项治理方案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各辖市区安监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4-8月)。

1.企业自查阶段(4-6月上旬)。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小型露天采石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自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4月底,各企业将单位救护队伍或救护协议上报各辖市区安监局备案。

2.辖市区普查阶段(6月中旬-8月)。各辖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每个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治检查验收结论,并跟踪督查各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到6月30日仍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制订出依法予以关闭的计划,全面落实关闭措施,严厉查处擅自恢复生产已被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6月30前各辖市区安监局将普查整改情况和《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0月)。9月上旬前由各辖市区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于10月10前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月中旬起,市安监局将会同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辖市区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市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另行下发),并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上旬,各地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做好迎接省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督查,省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督查结束后,市安委会对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或专项整治工作不得力的地区和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批评,在此基础上形成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和省安委会。

六、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各辖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各地要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具体落实。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供电等部门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各司其职,在认定安全生产条件、证照核发年检、环境评价、涉爆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等方面严格把关,对被停产整顿、禁采和关闭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收回、吊销相关证照、停供火工品及电源。

市专项整治办公室每季组织召开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例会,交流、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督查、协调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辖市区国土、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也应定期召开会议。

(二)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要求,营造人人关爱生命、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标本兼治,立足长远。

各地监管部门要抓住重点时段、重点季节、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通过深入整治,切实保证和提高办矿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市场准入条件,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安全化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突出重点,严格验收。

各地的整治验收工作要在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相关标准进行,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和落实整改措施。

(五)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问题认真查处。对因整治不力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和地区,要严格查处,追究责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事故查处结果和整治不力的企业和地区的有关情况,要予以曝光,要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促进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附件:1.镇江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镇江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镇江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

代表

联系

电话

主管部门

宕口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备注

宕口

总数

宕口名称

宕长

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镇江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年度:

项目内容

单位

合计

辖市区

非煤矿山

备注

采石

砖瓦

地下

其它

一、召开专项整治会议

二、建立专项整治班子

三、宣传报道

篇/次

四、专项整治检查

五、查出事故隐患

其中:重(特)大隐患

一般隐患

六、下达整改指令书

七、下发整改意见复查书

八、整改隐患

其中:重(特)大隐患

一般隐患

九、未整改隐患

其中:重(特)大隐患

一般隐患

十、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数

十一、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数

十二、提请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数

十三、提请关闭企业数

十四、实际关闭企业数

十五、发生事故

1.重(特)大事故

人/起

2.一般死亡事故

人/起

3.重伤事故

人/起

十六、处罚情况

人/次

1.处罚生产经营企业

2.处罚企业负责人

3.处罚个人

4.经济处罚

万元/次

其中:事故处罚

个人处罚

元/人

违规处罚

万元/次

5.行政、治安、刑事处罚

人/次

十七、培训人员

人/期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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