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甬政办发〔201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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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关于制定2015年度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共性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考办〔2015〕2号)精神,决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分别列入县(市)区共性目标考核政治建设项目、重点开发区和市直单位共性工作目标考核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基本分100分,具体包括五项内容:基础工作(30分)、主动公开(30分)、依申请公开(20分)、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10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0分),另设加减分项目(具体见附件1、2)。
二、考核时间
考核于12月底进行,各单位在12月中旬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整理好相关台帐资料,做好工作总结。
三、考核分值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1.5分,重点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2分,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1分,计入市目标管理考核总分。今年的考核结果,县(市)区、重点开发区分别分级为4档,市直单位分级为8档。
五、考核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结合自查自评和第三方测评,最终得出考核结果。
六、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甬党发〔2015〕1号),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本单位主要职责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加大公开力度,积极回应公众期盼和关切,齐心协力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
1.县(市)区政府和重点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表
2.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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