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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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1]20号
各区县分局、各直属机构、各广告经营单位:
现将市局制订的《北京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1、此《办法》是本市对广告审查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广告发布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分局要认真贯彻实施,并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2、要深入各广告经营单位指导其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和广告审查档案,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提高广告发布质量。
3、各分局负责对广告审查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计分考核、年审和换证工作。日常检查和计分工作应及时登录微机档案。在统一年审换证后建立广告审查员登记管理文书档案。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违反《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广告审查员,各分局负责予以扣分和作出暂停广告审查资格的决定。各工商所处理违法案件,认为需要对广告审查员予以扣分的,应提出扣分意见报分局审定,由分局作出扣分决定。
5、各分局做出扣分、暂停审查资格的决定,应填写《广告审查员扣分#暂停广告审查资格意见书》,此《意见书》和相关检查纪录、案件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应一并入档,并将《意见书》、案件处罚决定书报市局备案。
6、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分局提出注销意见,填写《注销广告审查员资格意见书》报市局审定。
7、对违反《办法》的广告审查员,应扣分而未扣分的,市局有权责令分局予以扣分,并追究广告监管人员的责任。
8、广告审查员证换证工作按国家局统一安排进行。广告审查员年审每两年一次,随广告经营单位年审一并进行。
附件1:
北京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提高广告发布质量,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审查员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广告审查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发证、法律法规知识更新及日常管理与监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关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办理有关的具体工作事项。委托单位应将被委托事项立档保存,同时输入计算机。
第二章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明确广告审查员岗位职责,严把广告发布关,提高广告业自律水平。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须经本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同意。未经广告审查员同意擅自发布广告构成广告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处罚。
第五条广告审查员的主要职责: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4、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广告审查员对送审的广告根据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同时签署同意、不同意或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保存)年。
第三章
第六条广告审查员的资格考试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考试两种方式,由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任意选择。自学考试时间将由主考单位提前!“天向社会公告。广告审查员日常培训视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发布情况组织开展。
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范围:
1、在广告主内部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
2、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内部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
3、在广告中介、咨询等服务单位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
4、在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互联网站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
5、广告审查失职曾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停、注销资格(五年以上),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员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通过广告审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告审查员证》。《广告审查员证》是从事广告审查的资格凭证。
第九条《广告审查员证》由本人持有保管,不得出借、涂改、擅自变更,持证人工作调动或《广告审查员证》丢失,应及时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和补证手续。
第四章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实行计分考核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予以扣分:
1、未按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发生虚假广告的;
2、因审查不严,广告出现违禁内容的;
3、因审查不严发生除虚假、违禁以外的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
4、未按要求签署审查意见的;
5、未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6、未按规定参加广告审查员年审的;
7、未建立广告审查档案或未按要求保存广告审查意见的。
第十一条广告审查员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停其广告审查资格:
1、年内累计扣满10分;
2、因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使所在单位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被暂停审查资格的广告审查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广告审查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1、广告审查员无特殊原因逾期)个月不参加年审的;
2、广告审查员连续年审不合格的;
3、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广告审查员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4、因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造成广告违法情节严重的;
5、其他严重违反《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行为《广告审查员证》被注销的,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度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专项检查时,对广告审查制度或广告审查员数量未达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的,应予以暂缓通过或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所辖广告审查员的管理档案。广告审查员档案应包括广告审查员的基本情况、培训、考核情况,扣分、暂停资格和注销情况以及年审情况等事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2:
广告审查员扣分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予以扣分:
1、未按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发生虚假广告的,每次扣6分;
2、因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广告出现违禁内容的,每次扣2分;
3、因失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发生除虚假、违禁以外的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分;
4、未按要求签署审查意见的,每次扣2分。若同时发生违法广告宣传的,按上述标准加扣相应分值;
5、未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每次扣4分;
6、未按规定参加广告审查员年审的,每逾期1个月扣1分;
7、未建立广告审查档案或未按要求保存广告审查意见的,每次扣1分。
注销广告审查员资格意见书
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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