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文号:
颁布日期:1990-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一、为充分依靠军工技术优势,加速首都的四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在京国防科技工业广大科技人员和市属单位与军工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24号文件精神,从1990年起,对军工技术转民用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建立优秀

军转民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进行评比。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范围:

1、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子振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2、列入北京市新产品试制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的项目;

3、与市各局、总公司、区、县以及市属企业合作、协作的项目;

4、具有独创见解,提供可靠数据和严谨科学论证,被有关部门采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审标准

优秀军转民项目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5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3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大小、科技水平和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四、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形式

一等奖:奖金5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二等奖:奖金25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三等奖:奖金1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五、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选程序

1、在京军工科研院、所、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经过认真审查提出本单位的优秀军转民项目,报市国防科工办。

2、市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经委、科委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军转民项目进行审查、评奖,并征求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军转民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金分配原则

对在优秀军转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奖金4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与军工单位密切合作,对促进军转民项目完成有重要贡献的民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给予一定比例(10%左右)的奖金。

七、优秀军转民项目,如与其它科技成果奖重复时,不重复领取奖金,只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军转民项目是技术改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先进性评定的,因此根据国务院(84)55号文规定,此奖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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