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1993-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市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价费字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交纳。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交纳。

第八条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应向认证委员会交纳年金,年金依据计算办法计收。年金主要用于例行检查、检验和标志印刷、管理。

第九条外国企业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申请认证,收费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美元结。

第十条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分别向其认可机构交纳所收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和产品检验费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费用,用于机构评审、人员培养、比对试验、发布获准认证企业和产品名录以及全国认证活动的组织管理、参加国际组织活动向国际组织交纳管理费、处理

申诉与查处办案等支出。

第十一条认证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检验机构及其认可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各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各认证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计算办法如下:

一、申请费1800元

我国企业按30%计收。

二、企业检查费

计算公式:5000×〔1+a(m-1)〕×(1+k·c1)

我国企业按40%计收。

三、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四、批准费100元(含证书费)

五、年金

计算公式:

(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0.5×c2(1+10%)

说明:各认证委员会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选择值,按上述计算公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中各系数的内容和系数选择表如下:

m:产品规格型号系数

k:产品复杂系数

c1:企业规模系数

c2:例行监督检查次数

a:质量体系模式系数

10%:标志印刷、管理费系数

系数择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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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选择值

-----|-----------------------

m|1|2|3|

-----|---|---|---|-----------

k|1|1.1|1.2|1.3|1.4

-----|---|---|---|-----|-----

c1|1|1.1|1.2|1.3|1.4

-----|---|---|---|-----|-----

c2|1|2|||

-----|---|---|---|-----|-----

a|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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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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