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8-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

1998年4月16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