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责的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责的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责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7]2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责一、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这一各级政府的总体职责,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当》(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一简称《实施细则》)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领导和管理义务教育事业。1、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8条)2、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第9条)3、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义务教育法》第9条)4、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并实行统一管理。(《义务教育法》第9条)5、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并采取优惠政策,使教师安心长期从事教育事业。(《义务教育法》第13条)6、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细则》第34条)7、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实施细则》第35条)8、对为实施义务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实施细则》第37条)9、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实施细则》第33条)(二)创造条件,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1、把义务教育设施纳入城市农村建设发展规划。(《义务教育法》第9条)2、筹措并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义务教育法》第12条)3、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法》第12条)4、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12条)5、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捐资助学。(《义务教育法》第12条)6、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省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第27条)7、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实施细则》第31条)8、把实施义务教育的城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其他渠道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监督乡、村筹措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对确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补助。(《实施细则》第30条)(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1、创造条件,使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5条)2、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入学。(《义务教育法》第10条)3、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细则》第12条)4、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义务教育法》第11条)(四)执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罚则。1、对有下列情开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或者实现目标而未能巩固成果的;(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6)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7)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实施细则》第38条)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争;(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2)玩忽职守校舍便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实施细则》第39条)3、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实施细则》第40条)4、对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实施细则》第41条)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市计划委员会:1、会同教育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把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义务教育法》第8条)2、把义务教育设施纳入城乡建设发发展规划。(《义务教育法》第9条)(二)市教育委员会: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委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义务教育法》第3条)2、采取措施,使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5条)3、采取保障措施,使除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以外的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义务教育法》第6条)4、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实施细则》第3条)5、对市直学校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的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予入学或者延缓入学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批。(《实施细则》第13条)5、监督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执行国家教委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实施细则》第20条)7、监督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选用经国家教委或省教委审定的教科书。(《实施细则》第21条)8、管好用好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其他资金。(《实施细则》第27、28、29条)9、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使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实施细则》第33条)10、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细则》第34条)1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产,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或者实现目标而未能巩固成果的;(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7)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8)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实施细则》第38、39、42条)(三)市财政局:1、确保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且于逐年增长。(《义务教育法》第12条)2、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满足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义务教育法》第12条)(四)市人事局: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落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使之满足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义务教育法》第9条,《实施细则》第8、27条)(五)市劳动局:对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处罚。(《义务教育法》第11、15条)(六)市工商局:对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经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后,吊销其营业执照。(《义务教育法》第15条)(七)市物价局:制止并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实施细则》第17条)(八)市建设局、土地局:将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及其用地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义务教育法》第9条)(九)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公安对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第42条)(十)市司法局:将《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列入全市普法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责一、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根据这一各级政府的总体职责,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教师法》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1、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院校学习。(《教师法》第18条)2、做好师范院校毕业生安置和分配工作。(《教师法》第11条)3、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教师法》第21条)4、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教师法》第20条)(二)改善教师的工作和学习条件。1、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1)为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场所和设备;(2)为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必备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法》第9条)2、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教师法》第25条)3、保障中小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师法》第26条)4、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法》第28条)5、保障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并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教师法》第29条)6、保障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法》第30条)7、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予以补贴。(《教师法》第27条)三、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1、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教师法》第35条)2、对违反《教师法》规定,拖欠教师工作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教师法》第38条)3、依法建立教师申诉制度,并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合法处理。(《教师法》第39条)(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组织、动员全社会尊师重教。(《教师法》第4条)2、组织教师节活动。(《教师法》第6条)3、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教师法》第33条)4、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教师法》第34条)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市计划委员会:1、协调有关部门将师范教育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师范教育招生规模,使师资培养与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教师法》第18条)2、加快师范学校的基本建设,办好师范教育。(《教师法》第18条)3、将学校建设纳入基建计划,为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教师法》第9条)4、安排城市教职工住房补助投资。(《教师法》第28条)(二)市教育委员会:1、依法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教师法》第5条)2、办好师范教育,提高新师资质量。(《教师法》第18条)3、制定全市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教师法》第19条)4、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以及必需的图书、资料和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示》第19条)5、组织、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法》第13条)6、对全市各级各类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法》第22条)7、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教师法》第33条)8、对市直学校有违反《教师法》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教师法》第37条)9、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教师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教师法》第5条)10、做好师范院校毕业生安置和分配工作。(《教师法》第11条)11、受理教师提请的申诉和复议。(《教师法》第39要)(三)市人事局:1、按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教师法》第25条)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代课教师转正工作。(《教师法》第31条)3、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对有重大者授予荣誉称号。(《教师法》第33条)(四)市财政局:1、确保市财政对教育的必要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所需资金。(《教师法》第9条)2、保证对师范教育的投入,办好师范学校。(《教师法》第18条)3、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教师工资、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按时发放,并逐步提高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法》第25、26条)4、提高教师住房建设国补部分资金和教师公费医疗资金。(《教师法》第28、29条)5、会同有关部门对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执行财务、行政处罚。(《教师法》第38条)(五)市建设局、房产局:1、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保证为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用房。(《教师法》第9条)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施优先、优惠。(《教师法》第28条)3、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安居工程,为解决教师住房提供方便。(《教师法》第28条)(六)市卫生局:1、保证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教师法》第29条)2、促使医疗机构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教师法》第29条)(七)市公安局:1、对侮辱、殴打教师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35条)2、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法》第9条)(八)市司法局:将《教师法》列入全省普法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责一、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这一各级政府的总体职责,白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职业教育示。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1、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职业教育法》第6条)2、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钟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法》第7条,第18条)3、采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法》第7条)4、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法》第7条)5、推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职业教育法》第8条)6、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法》第12条)(二)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管理。1、监督、指导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职业教育法》第6条)2、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职业教育法》第10条)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职业教育法》第11条)4、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职业教育法》第17条)5、支持和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19条)6、支持和协调本经有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法》第19条)7、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法》第20条,第21条)8、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职业教育法》第38条)(三)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条件保障。1、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职业教育法》第26条)2、保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和足额及时到位。(《职业教育法》第27条)3、督促企业依法实施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和足额及时到位。(《职业教育法》第27条)4、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31条)5、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仁、其他社会经济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职业教育法》第32条)6、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34条)7、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的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35条)8、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法》第36条)9、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并督促企业、事业组织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教育法》第37条)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市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职业教育法》第6条)(二)市教育委员会: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职业教育法》第4条)2、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职业教育法》第9条)3、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职业教育法》第10条)4、办好职业学校,并实施统筹管理。(《职业教育法》第13条)5、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19条)6、管好用好职业教育经费。(《职业教育法》第27条,第35条)7、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当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法》第36条)8、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职业教育法》第38条)(三)市劳动局:1、保障公民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职业教育法》第5条)2、推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职业教育法》第8条)3、办好技工类学校,搞好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14条)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促使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拟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20条)(四)市财政局:1、及时、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并达到职业教育经费逐年增长,保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职业教育法》第27条)2、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职业教育法》第27条)(五)市人事局:保证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适应全市职业教育发展需要。(《职业教育法》第36条)(六)市就业服务局:协调、指导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教育法》第23条)(七)市司法局:将《职业教育法》列入全市普法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主题词:教育职责通知─────────────────────────抄送: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7年9月26日印发─────────────────────────白山政办发[1997]30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参业协会关于研究我市人参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市参业协会《研究我市人参问题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研究我市人参问题会议纪要白山市参业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于1997年8月30日在长白县宝泉山国营参场召开。会议由市参业协会会长姜丛主持。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名誉会长范传明做的《关于我市人参产业化的意见》和姜丛关于《浅谈白山市人参产业化》的意见。会议就我市人参产业化问题和人参营销策略进行了研讨,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安排,现纪要如下:一、范传明副市长、名誉会长在会上做了题为《我市人参产业化的意见》的重要讲话。指出人参产业是我市优势产业,是我市六个产业化之一,是我省八个产业化之一,是长白山区发展经济重要支柱之一,我们一定要从战略高度上去认识这个产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参产业化问题,各单位都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出有分析、有数据、有观点的可操作性的产业化的方案,年末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指出抓好产业化,必须抓好基地化,人参发展要本着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稳定规模、适度发展的方针,要吸取人参低谷时期的教训,要按市场经济规律编制规划。搞好人参产业化,必需重视科技投入,各地要从收取的管理费、检疫费等种种费用中的50%做为科研费用,人参研究要以县为单位,市以人参协会为主。各单位都要与2~3个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起紧密协作关系。关于参后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个体、集体、国营利益共享。在经营上,谁种参,谁栽树,谁经营,管理年限25年左右。企业要认真解决企业办社会,小而全的现象,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卸掉债务包袱,使企业轻装上阵。二、会议听取了市参业协会会长姜丛《浅谈白山市人参产业化》的报告,报告从我市人参产业化的现状、产业化指导思想、理论根据、产业化基础和组织产业化可借鉴的经验等,指出我市人参发展的出路在产业化;指出影响我市人参生产主要原因是:(一)体制不顺、条块分割,宏观调控力度不够;(二)水参质量不高,科技投入不够;(三)对市场开拓不够,影响人参销量。实行产业化的指导思想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实行区域化布局,基地化、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科工贸集团化经营。实现产业化应抓好三个环节:(一)选好、搞好龙头企业;(二)建立产加销、农工贸各方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处理好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三)建立好协调、服务组织实行一个产业,一套班子,一套政策,一套方案,一条线抓到底。三、会议认为,人参是我市重要支柱产业,是山区人民奔小康的希望所在,建议各级政府一定要把人参发展及长远发展,作为农村经济的重中之重,牢牢地抓在手上,特别是产业化发展,要引起足够重视,因势利导,抓好人参产业链条的形成和完善。要大力推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人参优质高产栽培技术,对人参的发展,留存面积都要做到规划科学,适度发展。要做好人参系列产品的开发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开拓市场抓好“龙头”企业,要依靠“龙头”的牵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要统一宣传口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参的药用、保健价值。要极积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依托科技优势,努力开发名、优、新、特产品。四、会议要求人参协会要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把人参协会搞好、搞活。搞好咨询服务工作,搞好市场预测、信息服务,人参协会要积极为各地制定产业化方案服务。五、会议决定,对全市水参实行阶段性统一指导价,今年每斤指导价为18~20元。会议一致同意对外埠特需水参,各县区要实行一支笔审批,统一掌握数量和流向。对人参种、栽要严格控制,坚决不准出市。六、根据协会理事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补选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玉、市农办主任江志远、市特产局局长褚来福、抚松县特产局局长许德仁,抚松县第二国营参场场长刘庭刚,八道江区副区长王学君为协会理事。补选王玉、江志远、褚来福、王学君、许德仁为协会常务理事。补选王玉、江志远、褚来福为协会副会长。褚来福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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