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办函〔2007〕1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吉林市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纪念活动方案
为推动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全地区消费领域树立“消费和谐”的理念,努力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切实解决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3.15”期间集中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纪念活动的主题是“消费和谐”,重点是解决当前消费和消费维权领域主要存在的如食品安全、虚假广告、商业欺诈、公用事业方面的消费纠纷、假冒伪劣产品、劣质农资坑农害农等诸多不和谐问题,。开展“消费和谐”主题活动,就是要倡导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工作理念,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二、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一)时间:2007年3月15日(星期四)上午8:00~12:00。
(二)地点:吉林市江南世纪广场。
(三)方式:根据此次活动的主题,在世纪广场设立中心会场(会场布置从3月14日开始),以政府各相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为依托,分为四个活动区域:
1.咨询服务区
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市发改委(物价监督检查)、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市房产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公用局(自来水、供热、液化气等)、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以及其他消费热点部门各自设立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区。
2.展示区
由市消协牵头,组成江城百姓评选的喜爱的消费品牌展示区,并由各品牌单位在会场设立的喜爱品牌展示板上集中展示出各自的名优特商品,尤其是地方名优产品。
3.检测区
由市工商局等部门在会场设立检测区,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检测,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真假商品展示、注意的问题及如何识别真假商品等。
4.志愿者宣传区
由消费维权志愿者、义务监督员组成志愿宣传区,由出租车队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社会各界义务监督员、法律界志愿人士等为消费者发放宣传单,宣传《消法》等知识。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吉林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蔡玉和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志伟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工商局、消协、城管执法局、发改委(物价监督检查)、药监局、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所、房产局、建委、教育局、旅游局、市政公用局、农委、水利局、气象局、世纪广场管理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统一布置中心会场及相关准备工作。联系人:李树军,张海峰,联系电话:13904402688、13304400315,传真:E-mail:[email protected]。
四、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消费和谐”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把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落实到位,以防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出现行政不作为。要建立健全消费维权预警机制和重大或群体投诉应急处理机制。抓好消费者的教育工作,逐步构建起成熟的大众消费社会。
(二)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以及工商部门的“一会两站”的作用,通过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点、彩虹门,悬挂汽球、标语,设立宣传板,印制宣传单等方式,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切实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三)针对农村消费市场存在问题相对较多,消费维权工作比较薄弱,假冒伪劣商品如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膜经常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大对农村消费市场的维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组织网络、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服务网络以及农村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网络,广泛设立起“一会两站”,通过广播电视、办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做好农村消费者的投诉、咨询、社会监督、教育和指导等项工作,妥善解决各类消费纠纷。
(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中心会场的分布情况,在3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活动方案、分管领导及联系人情况报领导小组备案;并于3月20日前,将有关此次活动的照片资料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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