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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