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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落籍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落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精神,从严控制社会集团非生产性支出,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落籍管理,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现重申如下:
一、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必须经控购管理部门批准。
二、各级银行必须凭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办理划款手续。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办理落籍手续。在核发车辆牌证时,除按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审核相关手续外,必须严格审查控购审批手续,并将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原件存入车辆档案。
19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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