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3〕81号

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为我市中心工作和各项社会事业服务,现就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制定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富民强市、跨越发展,率先在全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战略为出发点,本着“积极而为、依法确定、突出特色,适应需要、调研先行、民主开放”的原则,重点从发展经济,特别是发展民营经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选项、立项。

二、制定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要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使所立规章项目的内容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

三、要高度重视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制定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落实责任,并组织人员调研论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各部门和单位报送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好《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附后),然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截止日期是:2003年12月30日。

五、各部门和单位在报送计划时已经有草案的,需将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法律依据一并上报;没有草案的,应于2004年2月1日前起草完毕。

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规章计划的综合平衡和拟制工作,各部门和单位上报的计划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办的论证,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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