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常政发〔2004〕2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时期民政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民政管理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民政服务网络化和工作手段现代化,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此,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要将低保所需资金纳入预算,逐步推进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同时,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救助。

二、加强救灾预案、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和结转滚动使用。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努力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力争3年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慈善捐助月和慈善“一日捐”活动,通过3—5年努力,使市本级慈善基金总额达亿元以上。

五、进一步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积极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的新路子,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我市福利事业吸引民间资本额突破亿元。

六、积极构建多层次的老年保障体系,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政策,加快建立高龄、病残、特困老人救助扶持制度。把老龄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对老龄服务业的投入,大力推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力争2007年前全市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位老人13张以上。

七、加强社区基础设施整合和建设,将社区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配足社区管理、服务和活动用房,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制定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抓好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落实社区管理与服务职能,切实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物随事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事务准入制度。

八、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

九、依法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和殡葬管理。大力扶持培育优势行业、支柱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专业经济协会,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及时有效地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活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管理,严肃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十、适应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发展进程,继续做好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合并调整,逐步撤销县级市政府驻地镇建制,改设街道办事处,加快撤村转居和村有集体资产量化到全体村民的步伐。进一步加强地名命名规范化管理,加大力度推行国家标准地名标牌的设置,做好地名标志更新、维护工作。

十一、扎实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推动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体系,并制定和落实医疗费减免政策,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服务单位,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价的医疗服务。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和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的途径和方法,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十二、认真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规范管理,及时为福利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各级收取的福利企业退税金总额不得超过减免税金额的30%,并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民政社会福利救济以及福利事业的开发和服务。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维护和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确保民政事业所需经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自然增长机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2005年,市区城市低保从每人20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辖市城镇低保标准,由辖市政府根据今年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按照25%的比例研究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由各辖市区根据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按照25%的比例确定。各地必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分类施保、应保尽保”,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加强低保队伍建设,强化低保工作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城镇“三无”对象供给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镇“三无”对象供给标准占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左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占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

十四、加大民政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设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市、辖市(区)老年公寓、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殡仪馆、福利院、救助站和救灾仓库等设施建设。

十五、大力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增设低保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辖市、区为单位实行婚姻集中登记,按实际登记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乡镇、街道按照不同规模配足民政专职人员。如果地方行政编制调剂确有困难,可以从乡镇合并时的分流人员或提前退养人员中聘用解决。进一步加强民政干部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

十六、各地要把民政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政工作,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宣传、编制、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民政工作,努力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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