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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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政发〔2004〕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自2004年起,省级以上开发区外各类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2.加大对重点新产品开发扶持力度。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由同级财政对相关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3.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将其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具体由当事人按照《关于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措施》(苏科政〔2003〕39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约定。
4.加强专利技术转化与保护。在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专项,每年选择5项市场开发前景好的重大专利转化项目,给予20-30万元经费资助,促进专利技术的快速转化;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市重点大企业、大集团全额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对优秀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表彰奖励。
5.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企业,加速成果转化。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6.企业可采用股权(份)激励方式、期股激励方式和岗位干股激励方式对在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范围和数量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决定。
7.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市财政每年用于支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2000万元专项经费,自2004年起三年
内重点支持常州软件园建设。
8.支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用地。对经市计划会同经贸、科技等部门确认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确保安排用地指标,并对项目建设的各类规费,在市权范围内予以优惠。
9.建立对引进关键技术成果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鼓励引进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市政府设立引进关键技术成果奖励资金,每年评选出引进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有功人员并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10.本意见由市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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