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连云港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1-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连政办发〔2001〕90号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定的《连云港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为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露采矿山安全生产“六查一整顿”督查组对我市提出的督查意见,我市决定于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对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现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山体坍塌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督促、彻底整改非煤矿山各类隐患,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生产合法化,确保全市非煤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二、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杨少华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乡镇企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局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祝好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企业整改隐患并实施督查。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具体抓好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村和国有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负全面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治理范围和重点(一)治理范围:全市所有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二)治理重点:1.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无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或过期没有按时年审,法人代表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违法生产的。2.安全隐患严重,既无监控措施,又无应急救灾预案,野蛮生产的。3.无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偷采乱挖的。4.关停后的非煤矿山,私购挪用火工品,擅自私拉电缆用电,非法生产的。四、治理目标:(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现场安全巡查制度执行严格,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三)矿山生产各种证照齐全,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四)依法取缔证照不齐、不具备非煤矿产开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五)杜绝重、特大矿山责任事故,实现矿山开采安全有序。五、工作步骤和措施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调查摸底、集中治理、检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一)动员部署(2001年9月15日前)各县区、各有关矿山要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特别是对一些地区分散采矿的个体业主,要运用多种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位,明确乡(镇)、村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要广泛开展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通过学习《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01]19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为扎实搞好本次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二)企业自查(9月18日前)市、县动员会议后,各矿山企业对照《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通过自查找准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各项安全制度。(三)调查摸底(9月25日前)经各矿山企业自查,各县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属的每个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普查摸底,分类登记建档,切实掌握底数。一是分类建档。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各种制度比较健全,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和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两证”)不齐的非煤矿山为一类;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主要指未按规定要求分层开采,边坡角超过75度)且矿山安全“两证”不齐的露采矿山为二类;地质条件复杂,矿场开采无序,安全制度不全,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为三类。二是各县区通过普查和矿山企业自查,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治理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整改。三是对偷采滥挖,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明令关停的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各县、区要将本地区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按上述三条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集中治理(12月31日前)经过普查摸底、分类建档,各县区对所属的矿山企业分别采取以下方法集中治理:1.对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矿山安全“两证”不齐的非煤矿山,实施边生产边整顿办法,规范矿山生产行为。乡镇矿山和个体采矿由本企业提出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查申请,经矿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国有矿山直接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查申请。市、县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各乡镇和国有矿山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查、核准,对符合《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或相应国有矿山《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报省备案。各国有矿山、乡镇矿山和个体采矿企业在提出安全生产条件许可申请时,必须填交《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申请表》,同时附上采场(矿场)位置、范围、生产规模、简要设计等资料,供有关部门审核。2.对存在较大隐患,且矿山安全“两证”不齐的非煤矿山,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结束后,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办理矿山安全“两证”后,方能恢复生产。3.对未办理矿山安全“两证”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拒不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而强行生产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停止供电,予以取缔。强行生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4.各县、区与各乡镇、各乡镇与各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要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交安全保证书,强化矿山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五)检查验收(2002年1月)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和各国有矿山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对治理情况逐级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治理工作中遗漏单位和安全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问题,并将验收情况于2002年1月31日前,以书面材料上报市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办公室。市矿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六、工作要求(一)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矿山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二)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曝光违法事件,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治理、人人参与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审批登记制度。要把好源头关,加强日常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四)坚持依法办事,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国务院、省、市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锦屏磷矿和新浦磷矿也要对照本方案精神,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不断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整顿中,发现矿山安全“两证”不齐的,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市矿山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安全许可证。各县区、各国有矿山要加强专项治理活动信息反馈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电话:5518500)。附件:1.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矿山取得安全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附件1: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杨少华副市长成员:徐卫东市监察局副局长张祝好市安监局局长孙善标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杨连义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守云市供电局副局长晏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宋继吉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张祝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矿山取得安全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一、每一采场(矿井)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且一矿一证;二、矿山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三、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四、矿山必须配备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五、矿山职工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操作合格证;六、矿山必须要有能反映本企业生产情况并能指导生产的图纸、作业规程等技术资料,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七、矿山应严格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正当开采活动。严禁越界、越层或违法开采;八、矿山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其它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的设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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