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安监字〔2006〕82号
各区(县)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安监局将在年底前对各地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附:《南京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南京市2006年非煤矿山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自2001年起,我市连续多年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关闭了大量禁采区内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非煤矿山总数量由665家下降到399家,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死亡人数连续下降。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2006年,我市将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整治,突出强化基础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2006年,全市非煤矿山要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台帐,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一是抓好源头管理,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在6月3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发证率达100%。
二是继续依法打击非法开山采石,偷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关闭证照不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6月底前,依法关闭辖区内所有无证非煤矿山。
三是强化基础管理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台帐,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规范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地下开采矿山全面达到国家制定的安全标准化水平,2006年底前达标率为100%。露天采石企业的标准化达标率力争达到80%。
四是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力争伤亡事故起数继续下降,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省下达我市的指标范围之内。
三、整治重点
1、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获得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必须依法予以关闭。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坚决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逐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矿山企业。
2、非煤矿山企业要以修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矿山安全设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重点,教育干部和员工遵章守纪,严查“三违”作业等冒险蛮干现象,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3、强化禁采区的执法监察和巡查工作。对禁采区关闭的采石企业继续违法生产,要坚决依法取缔。禁采区保留的采石企业,发现其违规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影响生态环境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乡镇局等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责。由安监局牵头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和对未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工作;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认真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打击偷采资源的行为。凡确定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收回临时用地,安监局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局要监督民爆供应单位不得向其供应爆炸物品,工商局要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任何部门不得为其转供电;质监局负责牵头监督企业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和操作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2、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把开展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有效途径。
3、强化基础建设,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类基础台帐。对2006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未达标的地下开采矿山,必须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素质。要严格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三违”等冒险蛮干现象,减少伤亡事故发生。对因整治不力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和地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工作进度
1、全面整治阶段(3月─10月)。各地要按照所制定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有序地推进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1)3月─5月,对照矿山安全标准化内容全面检查,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对已提出安全许可证申请,但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抓紧时间进行整改。
(2)6月─7月,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是尾砂库防垮坝,防各类坍塌、防井筒透水。
(3)8月─10月,全面完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工作。同时,结合夏季矿山的防暑降温和国庆节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继续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检查验收(11月─12月)。各地要重点抓好各矿山的安全标准化的验收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并于11月对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省、市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在12月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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