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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范围内,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菜地抛荒或者改挖鱼塘。”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确需占用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的菜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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