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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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5〕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巩固和扩展“民心工程”成果,提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质量,市政府决定继续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采取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和原则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分别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城建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以“分级管理、属地原则、区域负责”为工作任务界定原则,按葫政发〔2004〕30号《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管理任务分配情况,界定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范围,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区城建监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门前三包”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单位搞好“门前三包”工作,合理划定和落实各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范围,明确管理任务,并与之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
(二)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考核评价,日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和处理。
(三)汇同市、区直机关工委强化对市、区直机关单位的“门前三包”管理,列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四)对管理效果差或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新闻媒体曝光,或由城建监察部门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明确“门前三包”工作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不准有垃圾杂物、瓜果皮核、痰迹、人畜粪便、积雪污水,建筑立面无乱贴乱画乱挂,保持卫生清洁。对已陈旧的楼房立面进行重新粉刷。
(二)包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无随意占用和损坏门前绿化设施,对门前花草树木定期进行修剪,确保长势良好;对已经损坏的步道方砖进行补装;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损,空调机、广告灯箱、店堂招牌、遮阳雨伞的安装棚设置及卷帘门样式等符合市容管理标准。
(三)包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无违章建筑,无违章占用,无违章挖掘,无乱停乱放车辆,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市政公用设施无损坏;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良好。
四、“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分原则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是从各自门前墙基至道路边石,无道路边石的至门前5米;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具体责任范围由市、区城建监察和街道办事处界定。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厅棚市场范围是自市场至道路边石,露天市场按市场设置的审批范围。
(三)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范围是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四)居民住宅区“门前三包”由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物业公司责任区范围是小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其具体范围和居民住宅区内的每个单位及工商业户“门前三包”的具体责任区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界定。
(五)沿街两侧和居民住宅区无法确定“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地段、空闲区域及经批准的占道摊点,按管理职责分别由市容环卫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负责管理。
五、“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一)沿街单位和工商业户应分别与该管辖的城建监察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临街商业网点由使用人或承租人承担“门前三包”责任与义务;
(二)指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工商业网点的业主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三)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任制度,应设专人清扫与监督,佩带标志,全天保洁;
(四)接受“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五)对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如遇需有关责任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六)“门前三包”范围内市政设施破损的,按市政管理部门要求标准进行维修;绿化设施缺损的,要按园林绿化部门设计要求充分绿化。
六、自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自包、自管有困难的,可出资委托代管,代管费用可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七、密切配合、全力支持
各级城建、公安、工商、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开展管理工作,如遇投诉和求助,要立即处理。
八、强化管理,建立奖励机制
市政府将“门前三包”工作列入对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组织开展“门前三包”达标和标兵单位的评比活动,对标兵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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