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氛围良好,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逐步完善,绿色农产品及基地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
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
二、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步伐,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加快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制订、修订进程,完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重点制定地方名特优产品标准和具体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技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推广田间档案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制度。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质检信息化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满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为,确保检验检测和认证工作客观、公正。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后续管理工作
尽快建立起以产品认证为重点,产品认证(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主要类别)与体系认证(以GMP、GAP、HACCP为基本类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遵循客观性、独立性、权威性、标准化和公开性原则,实行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和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在积极增加产品和产地认证数量的同时,加强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强化对认证产品和产地的监督检测,及时通报不合格农产品品牌、厂家、产地,实行社会监督,保证认证产品与产地的质量水平和信誉。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从2005年开始,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完善适宜我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开展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例行监测工作。对例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例行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管理办法,结合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自律性检测制度。进一步加快菜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点的建设步伐,至2006年,全市335个菜市场全部建成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点,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菜。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提供便利和服务,使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联结。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加快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严格按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七、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精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补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各地财政要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配套补助和绿色农产品奖励,同时加大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产品例行监测等工作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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