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七日

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

(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2000年7月19日)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市"和"科技兴贸"战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扶持力度,扩大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的出口比重,特制订以下若干意见:

一、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建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宁波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政策和重大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拟订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积极为我市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创造基本条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供货的企业,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加大对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贴息力度。2000年对列入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5部门联合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宁波大市内生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市属外贸公司、市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出口1美元补贴0.05元;市属三资企业、在市区注册的中央部委外贸公司出口1美元补贴0.03元。县(市)、区出口企业出口1美元补贴0.015元。已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贴息政策,不再享受机电产品出口贴息政策(企业通过建立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机电产品台帐加以区分)。

四、鼓励我市企业以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或占出口总额20%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内外重点交易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摊位补贴。

五、进一步简化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人员和商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人员实行常年备案,办理1年内1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手续。

六、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探索新的贸易方式。鼓励参加宁波进出口商品网上交易会,对我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建立网页费用予以100%补贴,其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50%补贴。

七、加强对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品牌的宣传。免费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国内外重要交易会上进行宣传;鼓励创立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国际名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在国外注册商标、获得专利的予以适当补贴。

八、对列入市"双二十工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视同重点企业技改项目,给予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

九、积极培育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高科技园区及两区一岛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培育新的高新技术产业,为拥有高新技术自主产权的企业提供免费水电、土地、厂房等使用,待1-2年企业发展成熟以后,再迁出"高新技术孵化器"。开发性科研机构与留学归国人员一次性出资10万元(或1万美元)以上的即可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

十、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以自有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其作价出资金额可超过注册资本的35%,但最高不能超过50%,外商合作企业以合作双方约定的为准。

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成立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注册资金不能1次到位的,第1期出资额中实物或资金出资可以低于注册资金的15%,但不得低于10%,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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