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2007〕69号
颁布日期:2007-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政〔2007〕69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安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安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市国资委二○○七年九月四日)

为适应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摸清各国有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资产状况,核实企业资产质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奠定基础,决定从2007年9月起组织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监管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夯实基础。

(二)全面清查核实监管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进而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三)通过对监管企业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核实其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规范监管企业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安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市清产办拿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必要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各监管企业具体组织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市清产办负责对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统一部署,制定清产核资整体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

(二)各监管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三)监管企业所属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施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三、工作安排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7年9月开始,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9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其余企业明年上半年进行。第一批确定为:安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水务总公司、安阳市东方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热电厂、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公司等六家企业。其余企业在明年逐步完成。计划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第一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9月上旬)。提出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定、下发《安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二)工作部署阶段(2007年9月中旬)。对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监管企业应明确主管领导,抽调专业人员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清产办,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业务培训阶段(2007年9月中旬)。举办监管企业和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业务培训班,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9月下旬至12月)。组织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核销企业资产损失,核实企业资本金。

(五)总结整改阶段(2008年1月)。各监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针对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账建制;结合年终决算工作,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清产核资工作基本完成后,应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上报市清产办。

四、工作内容

(一)资产清查时间点定为2007年8月31日。

(二)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时间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等各类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为账实核对奠定基础。

(三)资产清查。指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四)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价值需重估的资产和企业在改制、改组、合资、合作等涉及产权变动中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资产,企业如需进行价值重估的,向市清产办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六)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七)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企业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等损失,按照《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2006〕44号)文件中有关不良资产的确认、移交、保管、处置和监督的规定执行,认真加强管理;已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在进行变现处理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收回的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

(五)企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六)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从事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选聘:国有独资的企业由出资人或市清产办指定;国有控股的企业由出资人与市清产办协商确定;国有参股的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意见后,报市清产办认定。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以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市市清产办,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八)市清产办将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提交相关部门直至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安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

安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明今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国资委主任

副组长:董良鸿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慧前市国资委常务副主任

成员:陈东富市财政局调研员

陈永生市发改委副主任

高志起市建委副主任

张士吉市审计局副局长

郑惠国市国资委副主任

郭国勤市政府办公室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郑惠国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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