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6号)要求,为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2013年我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下安排:
一、强力推进九大工程建设,科学实施食品安全监测计划
(一)继续推进2012年实施的四项工程。
1.基层管理工作网络建设工程。建立健全139个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和1624个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点,配备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专干,健全村(社区)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和完善工作职责、制度及横向纵向联动联防机制。
2.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做好食品安全检测设施设备配备等工作。为市、县两级共12个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配备有关设施设备,为42个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配备快检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提高乡(镇)食品安全快检能力。
3.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加强市、县两级及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4.信息化建设工程。依据自治区的规划要求,编制我市建设规划,建立市级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初步搭建市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风险评估信息系统。推进市中心城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开展猪肉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等试点工作。
(二)启动实施五项工程。
1.监管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加大对食安办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综合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管能力。
2.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程。推动各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加大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全市无公害蔬菜基地、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加强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示范街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深入推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
3.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检查,完善执法记录,建立各类种养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
4.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工程。积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大对食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5.企业自检实验室建设工程。指导和推动大型种植养殖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超市建立自检实验室。
(三)科学实施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各县(市、区)科学制定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各实施部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验工作,及时收集监测数据,开展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和监测发现问题处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测结果在监督执法中的技术支撑和导向作用。对监测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向社会发布下架、停售、退市信息并监督召回处置。
二、强化整治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风险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方位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坚决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防止“三无产品”、有毒有害食品流入社会。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保持打击高压态势。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制定实施《河池市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针对存在的“违禁超限”和“假冒伪劣”两大突出问题,推进各专项整治行动,保持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
1.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中小学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摊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
2.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激素类等禁用药品、使用非目录原料、不按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在养殖过程中滥用抗生素和非法添加“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等行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环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餐饮服务环节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3.开展食品行业“三小”专项治理行动。规范食品行业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
4.开展农药残留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全方位加强对饲料、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准入制度。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制售假劣农药和兽药、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
5.开展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综合治理行动。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乳制品、食用油、酒类、米粉、调味品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6.开展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整治行动。加强对餐饮服务领域执法检查,规范餐饮环节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排放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和地下非法加工“地沟油”行为,完善食用油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协作联动机制,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7.开展以生猪为主的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屠宰场、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从重打击出售和屠宰病死生猪,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严查加工、出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肉品。
8.开展旅游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旅游景区无证经营、超期限和超范围经营以及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抽验力度。保障旅游景区消费者餐饮食品安全。
9.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利用免费体检、讲座、赠送产品、网上销售等手段兜售违法产品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药物、使用禁限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10.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进出口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完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范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公检法等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净化食品市场。
(四)规范食品标签标识,严厉打击违规贴签行为。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出厂检验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执法检查,重点整治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涂改标签以次充好、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规范食品贴签行为。
(五)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各县(市、区)、各环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健全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三、强化舆情监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舆情监测,完善信息发布。各县(市、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队伍、网络评论员队伍和新闻发言人队伍。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舆情态势,对不实信息及时澄清、稳妥处理。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科学回应社会关注。加强发布信息前的相互沟通和论证,发挥食品检验检测等专门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学者的作用,确保发布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发布权威性。
(二)提高处置水平,降低危害程度。完成市、县级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预案和操作手册的制修订工作,组建市、县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明确部门应急处置的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把危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构建诚信体系,加强宣传教育
(一)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塑化剂”等易迁移物质带来的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年底前,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内部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责任到位。
(二)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平台,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抓好食品安全的决心、部署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全力组织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简化兑奖程序,激发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诚信教育,促进行业自律。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落实不合格食品处置责任。各县(市、区)落实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发布下架、停售、退市信息并监督召回处置。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推进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督促行业自律,发现解决行业共性的、潜规则的问题。
(四)强化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岗位培训,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强化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同时,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一专三员”培训,提高基层监管队伍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一)完善监管体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机构,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执法到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与检察、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侦查机构和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市、县食品安全办要建立实施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督促案件查处到位。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作用。
(三)健全地方法规,保障执法有力。配合自治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地方立法调研,同时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相关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促进相关食品安全领域有法可依,执法有保障。
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不断完善监管措施,逐级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用在点子上。
(二)强化协调,密切配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合作,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监管执法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促进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监管,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的食品安全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尚未到位之前继续履行原有的工作职责,职责调整后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乱,不因体制调整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四)建立健全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完善考核指标,加强督导考评。健全食品安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将信息通报、行政办案、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督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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