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0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6.18”全省严厉打击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拐骗强迫他人劳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市政府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此次集中整治行动高度重视。市长李培育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成立了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刘卫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郭保国,市公安局副局长石汴生、郝军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政府副秘书长郭保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郝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推动集中整治行动的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迅速行动,密切配合,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际效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
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集中整治行动的方案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近期,个别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的私营业主、包工头受暴利驱动,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有的拐骗、强迫务工人员甚至残障人员、未成年人参加劳动,有的违规私建窑厂侵占农田耕地,有的长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自6月18日至7月18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开展为期1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强迫他人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侵占国土资源、违反劳动保障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解救并妥善安置、遣返被拐骗、强迫劳动的务工人员。
(三)推进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责令窑主、矿主按期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维护在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全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工作进度,确保实现既定工作目标。
(五)发现并督促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矿山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由县(区)政府牵头,抽调各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小砖瓦窑、小矿山逐一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清理清查。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从速从严查处一批涉嫌强迫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无条件解救在小砖瓦窑、小矿山中被拐骗、强迫劳动的务工人员和智障人员、未成年人,找回一批失踪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切实落实对小砖瓦窑、小矿山等场所的治安管控、人口管理和失踪人员受理、登记、查找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骗、强迫劳动的智障人员、未成年人及无家可归、无力返乡人员的救助、安置和遣返工作,避免他们重新流落街头、再次被拐骗。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小砖瓦窑、小矿山,要责令窑主、矿主足额发给务工人员应得工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的要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场区无自采土源、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污染和破坏环境和未经批准建设的粘土砖瓦窑厂,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坚决予以关闭,从源头上消除强迫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占用农田耕地数量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矿山,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避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集中整治在小砖瓦窑、小矿山中存在的侵犯人身自由权利、非法用工、侵占破坏农田耕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对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经侦等部门要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积极受理、立案、侦办,从速从严打击犯罪。
(三)加强督查。市政府在适当时候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县(区)集中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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