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酒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酒业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5〕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湖北酿酒行业的比较优势,全面振兴酿酒工业,促进全省食品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培植经济发展的增长点,现就促进酒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改善和优化市场环境为重点,实施精品名牌战略,不断壮大产业规模,努力提高我省酿酒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湖北酿酒工业在新的起点上走向振兴。

(二)发展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到2010年我省白酒行业销售收入进入全国前五名,啤酒行业销售收入进入全国前四名;全省酒的制造业销售收入达到180亿元,利税突破40亿元;白酒产能达25万千升,露酒产能达8万千升,啤酒产能达350万千升;培育2-3个中国名牌,努力把我省建成全国酿酒大省、强省。

二、努力提升酿酒业的规模和水平

(三)坚持扶优扶强。重点支持枝江大曲、白云边、稻花香、劲牌、黄鹤楼、霸王醉、百威、金龙泉、雪花(行吟阁)等品牌做优做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酿酒企业走技术改造和兼并联合之路,扩大生产规模;骨干酿酒企业要积极探索以资产、品牌、企业家为纽带,实施兼并、收购和重组,开展跨地区投资和经营,进一步开发市场、拓展发展空间,促进湖北酒业生产经营上规模、上水平。支持燕京、青岛啤酒等企业在我省发展。

(四)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按照普通酒与优质酒共同发展,重点发展优质酒。高度酒与低度酒共同发展,重点发展中低度酒。蒸馏酒与酿造酒共同发展,重点发展酿造酒。粮食酒与水果酒共同发展,突破性发展水果酒的思路推进。酒类生产企业要以技术创新为基础,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针对不同市场开发差异性产品。省产白酒、啤酒在巩固大众消费市场的基础上,要加大中高档产品开发力度,努力占领高端市场。

(五)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酿酒企业积极开发省外、国外市场资源,到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或设立销售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知名度。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市场的政策。

(六)建立酿酒工业原料基地。围绕我省名优白酒、露酒、啤酒生产需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整合种植资源,建立优质原料基地。省发改委、农业厅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支持骨干酿酒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的定单农业方式,建立原料基地,支持啤酒用大麦、白酒用高梁基地建设;要抓好以品种改良为主的新技术推广,把好原料数量和质量关。

(七)加大对酒业发展的财政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支持酒业发展,保持并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扶持名优品牌企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资源利用率提高、原料基地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建设,支持酒类流通企业进行物流现代化建设和改造。各酿酒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各项费用可按有关税收政策在税前扣除。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名优酿酒生产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审核批准发放信用贷款,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鼓励支持酒业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或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上市。

(九)加强宏观引导。省发改委、省经委在审核酒类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酒业建设项目的重点应放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支持优势龙头企业发展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严格控制布新点、建新厂。

(十)扩大宣传,提高湖北名优酒知名度。省内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湖北名优酒类产品,对名优酒应在播出时段、刊登版面上给予优先安排,在宣传费用上给予优惠。各级政府、团体、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湖北名优酒,并在各种公务接待活动中带头宣传,扩大和提升湖北酒类产品的知名度。

三、大力整治酒类市场环境

(十一)以商务部确定我省为全国流通改革试点省为契机,按照《湖北省流通改革试点方案》,加强酒类地方立法工作,使我省酒类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适应全国酒类市场发展和酒类管理工作形势。要按照国家三部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大对酒类企业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检查,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法定经营地址等的清理,建立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

(十二)规范酒类市场执法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振兴湖北酒业,发展湖北经济”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维护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地方保护和非法牟取部门利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得多头执法。对违规罚、没、卡、要,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和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要严格白酒生产许可证和酒类生产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对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生产条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理;对无证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四、完善酒业发展的促进体系

(十五)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促进酒业发展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财政收入和培植经济发展增长点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省政府成立省振兴酒业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办和服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促进酒业结构调整,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维护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

(十六)培养、引进和留住人才,为促进酒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把培养促进酒业发展人才放到重要位置,用好省内人才,重视引进国内智力资源,更多地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来鄂创业发展。进一步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要给予较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十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和落实。省振兴酒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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