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07〕104号
颁布日期:2007-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黄冈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下旬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规模种养殖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依法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进行基本安全卫生条件改造,严格限定产品销售范围;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卫生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年底,各县(市、区)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水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年底,彻底解决各县(市、区)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所有食堂和各县(市、区)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盐务局、市公安局配合)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2007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年底,各县(市、区)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各县(市、区)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2007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经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前)。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月16日—12月15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市政府根据各地、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督查推进,落实任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要成立工作站,专门负责整治工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大情况,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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