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焦政办〔2007〕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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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焦政办〔2007〕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11月8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为认真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传达贯彻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一定要进一步学习、传达、贯彻好11月8日召开的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在12月3日之前将会议精神、尤其是王菊梅副省长的讲话原原本本地传达到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和社区,结合本地实际,安排部署好今后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要重心下移,进一步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专项整治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亲自抓,时刻牢记目标,深入基层,靠前指挥,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确保圆满完成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任务。
三、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大力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前段时间省政府督导组督查来我市督查时指出,我市个别部门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个别行业没有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一些生产经营点虽然有台账、有记录,但基本上没有执行,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不明,没有可追溯性等。各级、各部门要把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全力抓好。要重点解决好台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各部门不仅要按照本系统的特点统一制定台账和票证制度,还要相互协调,避免重复交叉。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和畜牧部门,要抓好小作坊、小食杂店等各类生产经营者进货原料、产品销售、限域销售的规范工作,严厉打击不遵章守法的生产经营者。
四、要加大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窝点的查处力度。目前,无证照的小作坊、食杂店等生产经营点在有些地方还较为普遍,这些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也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点,由于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治理难度很大。由于整治工作涉及工商、卫生、质监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个别部门之间存在扯皮推诿的现象,造成“管理真空”。有关部门必须把这类生产经营点的整治纳入监管范围,查清底数、掌握情况、严格管理。要切实加强市县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生产加工、批发、销售黑窝点的查处工作。县(市)区政府领导要一线指挥,亲自牵头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要深入整治现场,面对面进行检查、规范;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并且每次检查都要有巡查记录,年底检查验收时要查看。
五、认真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要有计划地组成暗访组对每个乡镇整治情况进行暗访,同时要组织乡镇之间进行互访,暗访、互访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根据省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近期将对区域性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挂牌督办。要对照第二次督查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重新督查,看上次督查提出的问题整改了没有,整改到位了没有,凡是督查出来的问题必须100%得到解决;12月10日之前,12个100%的整治目标必须全面完成。
六、要加大专项整治经费的投入,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保障。为切实做好专项整治的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保障经费一定要及时到位,同时提供必要的车辆和办公设备。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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