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治理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治理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治理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政办〔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严格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强化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好转。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市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开采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破坏环境,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县(市)区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为进一步强化对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监管,杜绝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乱采滥挖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治理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目前,我市各类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大约有100余家,普遍存在着不搞环保和安全评价、开采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没有安全培训等问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切实治理好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工作,不仅关系着全市整个安全生产,同时也对减少环境污染、有效利用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治理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搞好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安全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任务来抓,强化对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的安全整顿和监管,确保非煤矿矿山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严格标准,对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进行集中整治,确保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安监、环保、供电等部门对辖区内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及其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对无证开采、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证照不全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固定的排水设施,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线路)的非煤矿矿山,要立即依法坚决取缔,拉倒井架,炸毁井筒,拆除设备,拆除建筑物,遣散人员,恢复地貌,6月底之前关闭到位。同时,国土、工商等部门负责依法收回有关证照。今后,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环保行政许可第一关制度。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井采、硐采非煤矿矿山的监管监控力度,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除立即关闭外,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凡是在关闭过程中徇私舞弊、进度缓慢、不按标准进行关闭的,要严肃从重查处;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引发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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