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8〕87号
颁布日期:2008-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9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收存、返还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矿山地质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是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要求。部分地方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导致矿山植被、景观、土地、水均衡的严重破坏,诱发了采空地面塌陷、山体开裂等灾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落实“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治理”管理原则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识加强备用金收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切实抓好备用金的收存、返还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切实解决备用金收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备用金的缴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用金的缴存作为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年检合格和矿山关闭的必备条件,完善程序,规范运作。对于新设立的采矿权,将缴存备用金作为设定条件一并纳入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在按规定缴存备用金、完善相关法定手续后,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

对于整合的矿山企业,其备用金由现有采矿权人按照规定缴存。整合完毕后,由新的采矿权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核定备用金缴存额度,缴存备用金。

由于市场原因造成产品滞销、严重降价,导致企业亏损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企业无力承担的;因重大技术改造,导致企业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的;其它特殊情况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的,可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收存机关批准后分期缴纳备用金。

(二)备用金委托缴存范围及使用。由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但采矿权人在县(市)辖区内的,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采矿权人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收存备用金。采矿企业在东宝、掇刀区和屈家岭管理区境内的,备用金由行使管理权限的各国土资源分局收缴,存入市财政指定的帐户。

委托收存的备用金的使用应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三)备用金的管理和抵缴。市、县两级财政设立备用金专户,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收据入帐,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省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中矿山企业配套部分的资金可抵缴其上缴的备用金,但抵缴数额不得超过该矿山应缴备用金的50%。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备用金缴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正确处理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落实责任。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落实备用金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宣传,完善程序,规范操作,主动协调,确保全市备用金缴存工作稳步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备用金管理,落实备用金制度宣传及收存工作经费。行政监察部门要落实备用金制度的行政及效能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治理项目的确立、审批以及备用金的收、管、用、抵缴、返还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地质环境管理原则落实,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审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