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03〕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河南省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省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50号)的安排部署,为彻底关闭和取缔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以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现将我市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按照豫政办〔2003〕50号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类型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一律停止建设或关闭。对列入《开封市关闭、取缔、淘汰污染企业名单》(见附件)的,由违法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凡属关闭、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登记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凡属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要一律予以拆除并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各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环保、计划、经贸、工商、监察、司法、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认真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坚决彻底对违法企业予以关闭、取缔。
二、时间安排
(一)对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企业,各县、区务于2003年8月30日前清理完毕,关闭、取缔到位。
(二)属于关闭、取缔、淘汰的排污企业,但没有列入名单的,各县、区要认真进行一次清查,也必须按期予以关闭、取缔。并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对于不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2003年8月30日前,各县、区政府要对贯彻落实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政府,抄送市环保局。市政府将于2003年9月10日前,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清理整顿违法排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法,强化监督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排污企业和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要硬起手腕,从严从快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不仅要处罚排污单位,还要依法依纪查处有关责任人;对违法性质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凡因督查不力、监管不严而导致辖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严重的,以及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到位,致使当地落后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及时淘汰、重污染行业得不到及时调整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大力宣传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环保部门要全天候开通12369环境违法举报电话,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把这次行动与“环保与你同行”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和表彰治污典型,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批评和曝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违法排污不能生存、技术落后就要淘汰的浓厚氛围。
附件:开封市关闭、取缔、淘汰污染企业名单
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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