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细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4〕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加强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全市创建“三城”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以各区为主,对城区“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认真整顿。整顿和加强“门前三包”工作要严格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进行。现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细则重申如下:

一、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实行门前卫生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市容秩序“三包”制度(以下简称“门前三包”)。

二、凡在市区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三包”的任务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三、“门前三包”的范围:

沿街责任单位的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清除积雪时至道路中心线)。

四、“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清扫保洁:负责清扫门前地面卫生,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公用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美化:管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的垃圾秽物,制止攀折树木,损坏草坪、绿篱及绿化设施等行为,负责督促已安装霓虹灯等光源的单位按时开放并及时修复破损的光源,制止乱贴乱画等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市容秩序,制止乱堆物品、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设广告及其它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五、“门前三包”的标准:

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绿化美化达到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整洁,绿篱花坛无损害,无乱贴乱画。霓虹灯等各种光源设施完好无损,按时开放。

市容秩序应达到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跨店经营。车辆应停放整齐,单位职工自行车应停放在单位内部,确无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在沿街按标线停放,并有专人管理。

六、“门前三包”的形式:

(一)城区沿街各责任单位自觉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并与所在的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城区沿街各责任单位要自觉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经营性垃圾(饮食行业的炉灶垃圾除外)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上午8:00以前,下午2:00以前,晚上5:30以前)倾倒在垃圾收集车内;其他时间垃圾不得落地或任意乱倒。

(三)沿街大中型企业如因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确无能力出资委托垃圾代清代运的,经区城管办批准后,也可实行自保自扫自运,但必须与区城管办签订自保责任书,认真履行三包责任,并接受区城管办的监督、检查。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门前三包”,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必须明确1名人员专门负责“门前三包”,配足“门前三包”执勤员,“门前三包”责任牌须悬挂在门口显著位置。配备的“门前三包”值勤员必须经所在区城管办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执勤。执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门前三包”的标准执勤,并接受“门前三包”监督员的检查和监督。

八、“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市城管办负责对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制定标准,检查评比。

各区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各区城管办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所辖路段“门前三包”的具体实施。各区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理工作和负责落实垃圾代清代运。

公安、城建、工商、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大力协助市、区城管办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九、在市区窗口地区、景区周边、重要路段,由各区城管办设置“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岗,由各区城管办选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干部和下岗工人担任监督员,负责督促、检查监督岗附近地段(由各区政府划定)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情况,纠正、制止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十、在市区大街干线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街(路)长制。街(路)长由市城建监察支队派员担任,负责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岗,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制止、查处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十一、沿街责任单位垃圾的代清代运由所在区城管办统一组织进行。清扫保洁时间为早班每天5:30至12:00,晚班12:00至19:30,夜班19:30—10:30。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清扫保洁任务为繁华街道每人单侧150—200米,一般街道每人200—300米。清扫保洁代运车辆、工具由区城管办统一配置。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门前三包”标准完成清扫保洁和垃圾的收集代运任务,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岗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有条件的沿街门店必须购置市环卫局统一制作的垃圾筒,由各区环卫专业队伍实行有偿代运。

十二、各区街道管理办公室在区城管办领导下,负责做好垃圾代清代运服务费的收缴工作,对卫生清扫保洁人员、“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岗监督人员出勤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两次,检查情况逐日报区城管办。

十三、市城管办对全市各区“门前三包”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并按照检查标准开展竞赛评比活动。每年评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先进区、红旗街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也要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和要求,定期对本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检查中不达标的责任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并挂“门前三包”不合格牌。

十四、“门前三包”统一使用市城管办登记、配发、缴销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随时接受财政、审计及城管部门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十五、市区街道垃圾代清代运服务费标准为0.3元/米/日(以沿街责任单位建筑物沿街横向总长为准)。

十六、有偿服务费由各区城管部门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清扫保洁人员、“门前三包”监督员、垃圾代清代运人员的劳务工资、车辆工具费等。

十七、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严重违犯市容环境卫生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沿街责任单位、清扫保洁人员、“门前三包”监督岗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办依照《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处罚处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处罚处理办法》

附件

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处罚处理办法

市区沿街责任单位、清扫保洁人员、“门前三包”监督岗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办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一、沿街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城管办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一)门前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头朝外方向左拐)统一摆放,每辆罚款1元;乱停乱放机动车每辆罚款10元。

(二)跨店经营、门前作业、乱堆物料、乱摆摊点、占道经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花坛、绿篱损坏一处罚款5元;毁坏树木,一株罚款10元。

(四)环卫设施损坏一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乱设广告、涂写、刻画、乱扯乱挂、拦路散发宣传品,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横流,遗弃垃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焚烧落叶、杂物等垃圾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八)冬季不按规定区域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乱搭乱建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沿街责任单位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并严重违犯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据省政府80号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拒不履行城管部门处罚决定的,由城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清扫保洁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办给予批评、警告,并予以处罚:

(一)责任区内发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每天清扫少于两次的罚款5元;清扫有空档、地面不洁,罚款5元。

(三)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元;上班时间干私活罚款3元;脱岗1次罚款5元。

(四)无故旷工1天,予以解雇。

三、“门前三包”监督岗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由区城管办给予批评、警告并予以处罚:

(一)每天对清扫保洁人员上岗情况及责任路段清扫保洁情况检查少于两次的,罚款10元。

(二)责任路段内车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每辆罚款1元,机动车每辆罚款5元。

(三)责任路段内跨店经营、门前作业、乱堆物料、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的,每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四)责任路段内乱设户外广告、涂写、刻画、乱扯乱挂、拦路散发宣传品的,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五)责任路段内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横流,遗弃垃圾的,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六)责任路段内乱搭乱建影响市容的,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元;上班时间干私活,罚款6元;脱岗1次罚款10元。

(八)无故旷工1天,予以解雇。

四、在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街(路)长制的路段,担任街(路)长的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城管办或市城建监察支队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内部待岗直至辞退处分,并同时予以罚款:

(一)对“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制止、查处的,罚款20元。

(二)上班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

(三)上班期间不认真巡查责任路段“门前三包”情况,脱岗一次罚款20元。

(四)所管辖路段在市、区城管办组织的检查评比中,一次不达标罚款50元,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内部待岗。

五、区城管办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职责,在全市组织的检查评比中,一次不达标的,由市城管办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和纠正,并罚款1000元。第二次不达标的罚款3000元。

六、区城管办对垃圾代清代运服务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使用合法专用票据、不能做到专款专用的,经查实后,由市城管办给予5000元罚款。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