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通知

汴政〔2003〕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驻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出资购买部分公益性岗位,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按照上级规定,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属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以下简称“4050”人员),是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再就业援助对象。“4050”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优先予以安置:

(一)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家中同时有2人以上(含2人)下岗或失业的;

(三)单身家庭下岗或失业的;

(四)国有企业中下岗或失业的军转干部及复退军人;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

二、目标任务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现将“4050”人员的安置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驻汴单位(名单附后)。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市政府将把“4050”人员的安置任务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目标办和市再就业办公室要加强对目标运行情况的监控与督查,年终与其它工作目标一并考核与奖惩。

三、安置去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城建、城管、公用、公安等部门所辖社会公共工程,劳务项目和辅助服务行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社区服务“四保”(保绿、保洁、保安、保序)岗位。今后,我市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适合“4050”人员就业的岗位要一律安置“4050”人员。各级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单位用工管理,规范用工制度,完备用工手续,杜绝私招乱雇,腾出岗位用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

四、优惠政策

凡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岗位补贴拨付办法是:由安置“4050”人员的单位或社区填报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印章(社区的要经街道、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章),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副本,按季度报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审批,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月拨付给单位或社区,由单位、社区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直接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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