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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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汴政〔2004〕7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结合我市自查自纠和督查情况,现将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自查和督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批准规划用地面积22平方公里,以及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问题。
199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为4平方公里,未核定具体区域范围。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封市1995—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通过、市政府于1998年发布实施了1997—2010年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面积为26平方公里(含省政府原批准的4平方公里),在批准的4平方公里基础上扩大了22平方公里(扩大部分属远期规划范围,且符合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目前未安排建设项目,仍由农民耕种)。
开发区目前的实际用地规模约为8平方公里,比原批准的4平方公里增加了4平方公里,增加部分包括建区前历史上形成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点用地3.5平方公里。
根据以上情况,下一步我市要把开发区总体规划纳入开封市2004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市区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待报省、国家批准后再予以具体实施。
(二)关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龙园区自省政府批准设立以来未启动问题。
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龙园区是河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予以批准设立的(豫政文〔2002〕147号)。该园区规划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2平方公里。目前尚未启动,土地未进行圈占,仍由农民耕种。
为妥善解决黄龙园区的问题,开封县政府要加大园区具体建设项目的工作力度,落实建设资金,依法按程序报批用地,尽快形成建设规模。
(三)关于各县开发区(园区)底数不清,基本情况不明,需重新核实问题。
根据自查,我市未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但市、县、乡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2004年1月底前坚决予以取消。
今后,开发区用地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实行“五统一”管理,凡出让土地按规定经评估确定地价后由政府统一供应土地,经营性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对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但地价应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收缴不规范问题
(一)自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0日,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缴不规范共涉及64宗土地,金额6072.05万元。其中:
1.属市政府出台城市道路拓宽改造沿街开发优惠政策17宗,金额2543.24万元。
2.属市政府出台加快旧城改造优惠政策6宗,金额287.24万元。
3.属企业转让闲置土地,盘活资产等31宗,金额2136.54万元。
4.属企业改制3宗,金额158.25万元。
5.属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处置三会一部土地用于清欠资金7宗,金额946.78万元。
6.拖欠土地出让金5宗,金额846.28万元。
上述1、2项共计2830.48万元属顶抵出让金问题。第4项属企业改制土地出让金收缴不规范计158.25万元。
对于上述1—5项问题,今后,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先由政府收取后,再予以返还用于旧城改造和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及安置企业职工,坚决杜绝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发生。
对第6项拖欠出让金846.28万元的问题,市政府将成立由市政府法制办、监察、财政、国土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清缴工作组,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清缴工作,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郊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已出台的有关涉及土地出让金收缴不规范的政策,凡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予2004年3月底前撤销。要严格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违反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东京大道征地共欠征地单位各种费用1300万元(其中欠农民土地补偿费580万元),解放路拓宽改造时借用河大新区征地款1000万元的问题
对东京大道拖欠农民土地补偿费问题,市政府将向各建设项目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同时成立由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清偿机构,督促各建设项目单位,制订还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2004年3月底前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各种费用全部清欠到位,并归还河大新区征地欠款。
今后,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坚决杜绝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现象的发生。
四、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难以按规定如期全额上缴问题
4年来,市本级共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621.4491万元,其中欠国家442.81万元,欠省3178.6391万元。
成立由财政、审计、开发区、国土等单位共同参加的清缴机构,列出清缴计划、加大清缴力度,对欠缴中央财政部分,确保2004年4月30日前基本清缴完毕;对欠省政府部分,市政府将专题向省政府报告,并抓紧时间清缴,对拒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专项资金挪用问题
为解决解放大道拆迁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2003年3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从专项资金“耕地开垦费项目”中借支86万元,借给市解放大道拓宽指挥部用于支付被拆迁户过渡费。关于从专项资金“耕地开垦费项目”中借支86万元,用于支付被拆迁房过渡费问题,2003年11月28日市政府已归还46万元,剩余的40万元12月22日已归还。目前,市政府借支的86万元“耕地开垦费”款项,已全部予以归还。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发生。
六、我市在“三会一部”清欠偿付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存在将集体土地不经征用而采取确权方式变更为国有土地问题(截止到2003年8月,我市共办理7宗上述用地,面积10.73亩)
对已办理手续的7宗用地,由国土部门进行落实,确保农民补偿到位。同时对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会一部清欠中资产拍卖变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汴政办〔2001〕29号)中涉及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内容停止执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委托拍卖行连同建筑物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
由市政府法制办、法院、财政、国土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人民法院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出台具体办法,规定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均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在全市统一的有形市场内进行,并明确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收益,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八、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前,39件土地违法案件未处理到位问题及34件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问题
39件案件中,目前有12宗已办理了用地手续,1宗正在办理之中,5宗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宗已移交检察机关。
剩余20件案件中,属市区、郊区区域范围的共11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责成违法用地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自查自纠处理意见要求,对于2002年7月1日前已进行了前置审批或与政府签定了用地协议的,经处理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后的违法用地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凡地上建筑物已建成的,由用地单位写出深刻检查并处以重罚后补办用地手续,但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对于未动工建设的,其土地由政府回收储备或退还给原土地使用人。
各县区域范围内的11件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县政府责成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上述国土资源部自查自纠处理意见要求予以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指导和督察力度,处理结果应于2004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对34件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用于经营活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规定收取土地租金;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住宅楼未进行经营活动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今后需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土地违法案件坚决从严查处,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坚决移送,做到对土地违法案件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以严格执法确保土地市场秩序的稳定。
九、几项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开发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建设用地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严格按照依法管理、科学利用、保护耕地、促进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的管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全面推行和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供应机制,坚决纠正减免土地出让金、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等行为,积极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推进城市化进程。
(四)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征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对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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