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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行政区划调整后《邕宁县志》、《南宁市永新区志》、《南宁市城北区志》和《南宁市新城区志》承编单位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行政区划调整后《邕宁县志》、《南宁市永新区志》、《南宁市城北区志》和《南宁市新城区志》承编单位的通知
南府办〔2005〕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届地方志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4〕36号)文件精神,原邕宁县、永新区、城北区、新城区为编纂《邕宁县志》、《南宁市永新区志》、《南宁市城北区志》和《南宁市新城区志》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为继续编纂并完成上述几部志书,充分发挥县区地方志书的“资政、存史、教化”功能,为建设国际性现代化的南宁提供服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由南宁市邕宁区、良庆区负责编纂完成《邕宁县志》,以邕宁区为主;由南宁市西乡塘区负责编纂完成《南宁市永新区志》、《南宁市城北区志》;由南宁市青秀区负责编纂完成《南宁市新城区志》,各县区和市属有关单位在需要时要配合他们开展这项工作。以上县、区志的下限时间定为2005年3月,其他县区志书编纂下限时间不变,为2005年。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方志编纂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4〕162号)要求加强对县区修志工作的督查指导。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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