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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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南府办〔2005〕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实现我市2005年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行2005年我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人和责任目标
责任人为市企业改革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企业主管资产经营公司主要领导,责任目标为31户重点国有企业改革项目(具体见附表)。
二、责任要求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点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进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各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责任目标按时按量完成。
(三)因不可预测因素影响,改革项目无法组织实施时,应及时专题报市政府。
(四)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杜绝在改革项目进行中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三、风险抵押
各个项目的责任人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实行项目风险抵押。风险抵押金由个人出资,党政一把手每人交风险抵押金1000元,副职领导每人交风险抵押金800元,参加项目负责的中层及工作人员每人交风险抵押金600元。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按《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7〕29号)的规定执行,在签订责任书后15天内将风险抵押金全额缴入市财政风险抵押金专户。对能按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任务的,经市企改办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退回全部风险抵押金,同时按所交风险抵押金的3倍进行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支付。对未能按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上缴市财政划作风险抵押统筹金处理。
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基本目标定25户,完成任务达30户时由市政府给予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附件:2005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点目标责任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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