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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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扭转我市非煤矿山事故上升的势头,严防各类非煤矿山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督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督查,促进我市各县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证照齐全以及经过批准同意整改的非煤矿山。
三、检查、督查人员组成
由于这次安全检查涉及的单位较多,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较好地完成检查工作,成立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尚海、市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黄南方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学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杨如军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市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监察局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检查督查组分两个小组开展检查、督查工作。
四、检查、督查时间
2005年3月28日—4月底。
五、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区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一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2、检查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的监控和治理情况;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制定落实地压监测监控措施的情况;相邻矿山企业是否存在矿界交叉重叠、越界开采、井巷相通的情况;排查水患和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井下风质风量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等。
3、检查露天矿山是否按规定分台阶规范开采,台阶高度和边坡角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采石场是否存在掏采和一面墙开采方式。
4、检查尾矿库是否制定专人安全巡查制度,对病、险、危库是否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和防治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5、检查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对2002年11月1日投入生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审查,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检查、督查方式
这次检查主要以各县(区)政府自行组织为主,各县(区)要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一个不漏。市里督查组主要对各县(区)进行抽查、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督查组要听取所检查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57号)的落实情况,是否已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等。
2、查阅资料。各县(区)检查组要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建立档案、是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是否制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人等。
3、现场检查。各县(区)检查组要深入非煤矿山企业,特别是地采矿山及采石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市督查组要现场抽查部分企业。
七、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定项目、定人员、定时间切实加以整改,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全面的消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及生产区域,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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