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养殖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增强养殖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60号)和《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在保证养殖产品有效供给基础上,以保证人们消费安全,提高养殖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养殖业发展为目标,建立一批高标准的无公害动物产品养殖生产基地,全面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养殖业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努力实现养殖产品无公害生产和消费。
(二)工作目标
对养殖产品实行“从基地到市场”全过程质量监控,推进养殖业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建立长效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养殖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问题,以保证市民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使我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达到全区先进水平。
1、2005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对本市行政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和批发市场实行抽查监测,专项整治,杜绝染疫或使用违禁药品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养殖产品上市交易。
2、全市建成一批无公害畜禽蛋奶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养殖产品安全
1、加强养殖产地环境的监管。严格养殖业产地环境管理,重点解决使用违禁药品和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残留污染问题。市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要对全市养殖业产地环境污染现状进行专项调查,摸清我市养殖业生产基地现状,做好养殖业产地环境监管,对养殖环境不符合畜禽水产品无公害养殖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2、加强养殖生产投入品的监管。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养殖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管理,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管理。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引导养殖业投入品的结构调整和优化,淘汰高残留投入品品种,发展和利用高效低残毒品种。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大对兽药市场违禁药品和化合物整治。
3、加强养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疫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重大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要切实抓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畜禽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做好检疫、监测,不得漏项、减项,发现疫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基地,推行标准化生产
各县(区)要认真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每年要建成一批无公害养殖产品生产基地,市农牧渔业部门根据现有养殖生产基地情况负责组织推荐一批养殖生产基地申报无公害养殖产品基地认定。落实专人对养殖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组织养殖户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污染源,合理使用饲料、兽药,按标准对动物疫病开展防治工作,确保各个基地实现无公害标准化生产。
(三)加强检测,把好市场准入关
1、加快建立和完善市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配置各种必要设备,为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加快建立完善“瘦肉精”残留快速检测室,开展对进入我市生猪的“瘦肉精”残留检测。
2、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业主销售合格养殖产品责任制。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养殖产品市场准入制。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检测中心的建设及检测人员的培训,派出专业人员进驻各屠宰场检疫和检测,并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畜产品进行例行检疫检验和抽检,并随机抽取猪肉进行“瘦肉精”检测;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场业主与经营者签订购销质量安全养殖产品责任状。
(四)扩大宣传,强化培训
1、扩大宣传。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在市“两台一报”开辟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专栏,通过访谈、解答、现场采访、知识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市人民对养殖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2、加强教育和培训。各级农牧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印发养殖产品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宣传资料,引导养殖户对使用投入品进行登记。同时加强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工作,在养殖业发达地区举办培训班,引导养殖户进行标准化生产。
(五)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1、建立动物防疫工作县(区)长责任制。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是辖区内的防疫工作,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协调辖区内的农牧、工商、商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共同负责这项工作。
2、实行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为加强对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立南宁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每月(或每季度)召开情况汇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写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动态,印发到领导小组成员手中,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工作。
3、建立通报制度。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负责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县(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养殖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及工作情况,并将检测结果按县(区)进行排列名次。
4、建立告知制度。对外地进入我市的养殖产品,经抽检出现兽药残留超标现象或使用违禁药品或发现动物疫情的,由市农业局函告该产地养殖产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并禁止该产地的养殖产品进入我市销售,3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方可进入我市市场。
5、建立新闻媒体曝光制度。从2005年5月开始,对兽药残留超标的企业和产地,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产地为本市的,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进行曝光,产地为外地的,以市、县(区)为单位进行曝光。
6、建立举报奖励和追溯制度。在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鼓励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参与对养殖、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举报有奖,对举报非法生产和销售违禁兽药的,经核查属实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奖励500元。农业部门将对举报线索进行追根溯源,加大查处力度,在全市形成一个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氛围。
(六)部门协调,齐抓共管
市、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能,齐抓共管,共同配合做好养殖产品安全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1、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基地养殖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派出市场检测监督人员实施市场和定点屠宰场监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养殖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和商场销售,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做好养殖产品的溯源工作。
2、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定点屠宰场配合农牧渔业部门进行检疫和检测。并负责组织查处私宰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商场养殖产品安全管理,对注水等掺假的养殖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无害化处理。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食堂和养殖产品加工企业的养殖产品在加工前进行抽检和监督管理,不合格的不准食用。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养殖产品兽药残留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实施。
6、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养殖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7、公安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案。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1日~2005年6月30日)。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召开动员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本辖区养殖产品产销情况调查,结合实际制定县(区)级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通告》。主要是实行养殖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市场违禁兽药检查清理,农业、工商、质监、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2-3次大型执法活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兽药行为进行拉网式清理及查处,为推行养殖产品市场准入制作准备。
第二阶段为强化管理阶段(2005年7月1日~2005年12月)。全面开展养殖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开展监督和管理,由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全市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肉食品供应。
第三阶段为长效管理阶段(2006年1月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各自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市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和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治理效果不佳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整个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转入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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